一、政策依据
(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文件(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一至第七条。
1、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 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 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 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 民族成份。
7、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二) 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黑族联发[2001]29号)《关于下放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认定和民族成份更改审核事项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
本市申请民族成份变更的公民。
三、办理条件
(一)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
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五)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更改为其他民族成份。
四、办理处室 民族工作处。 经办人员情况: 姓名:赵子平。
职务:民族工作处主任科员
职责:承办民族成份审核、综合工作 权限:承办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
五、办理程序
凡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哈尔滨市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一式
三份),然后逐级上报到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上报审批时必须附带更改民族成份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有效证件,即户口、身份证。经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六、办理时限
符合文件规定,手续齐全的,当日办结。
七、收费标准:无。
八、办事纪律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文件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九、服务承诺
热情周到,耐心讲解,及时办理。
十、办理结果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局将当年更改民族成份情况,填报《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汇总表》于当年年末用EXCEL上报省民委备案。
十一、投诉途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我局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84664591(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局纪检监察室)
十二、处理办法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
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热线咨询电话:84664953 84529614—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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