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016年4月30日前
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
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
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
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30日前
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2016年12月31日前
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016年5月15日前
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7月15日前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起
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