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本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条 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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