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综上所述,这就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判定这个问题的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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