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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共含20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chenlin0927”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篇1: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我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和市政府法制办的科学指导下,开展了依法行政工作。在工作过程中,紧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依据,并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坚持文明行政、公正公开,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力求使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长足发展,以利于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办好事。现将我中心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落实,严格行政执法

中心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确保学习质量,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作为主要内容,制定了《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关于法制建设的制度。实现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系统化、制度化,通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行为,调动了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明确职责范围,抓牢工作重点

20,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紧围绕服务广大人民在这一主题,主抓四项工作:一是抓好权限界定和职责分配。对执法依据、范围、内容、权限按岗位分解。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 我们对已经制定的依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等一系制度进一步做了完善;二是抓归集工作。大力加强宣传发动,加大归集力度,扩大归集覆面,把住房公积金这块“蛋糕”做大;三是抓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网络系统建设,建立合理的风险防范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四是抓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坚持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各种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切实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

我中心贯彻和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同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教育,提升行政执法理念。

我中心根据《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执法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有力的目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积极沟通,督促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了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宣传力度。

四、存在的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覆盖面还不广、行政执法工作尚未正常展开,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力度;二是公积金的缴纳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重视。三是宣传力度还有所欠缺,有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众面。

五、明年工作重点规划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要继续加强干部职工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广大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进而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切实为百姓谋福利。

二是强化执法,密切联系,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实施。加强与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业务及时有效地进行。

篇2: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一、领导重视,内审机制不断完善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镇、街道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xx审行〔20xx〕4号)文件要求建立独立内审机构,本单位已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本中心财务等工作严格遵守财政纪律。

(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今年逐步完善了单位内控制度,坚持廉政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长效机制。并完善了内控制度,制定了《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实施细则》《XX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操作规程》,进一步控制资金的支付流程。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的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有效落实,展开内审工作

(一)内审小组在主任的领导下,围绕本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的经营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全市住房资金、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抓管理、促规范、出效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由事后审计向事前和事中审计延伸,实现全过程监督。

(二)本单位经济运营良好,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审计中未发现经济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

(三)审计中未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及滥发钱物等情况。应财政要求进行了小金库清理,不存在任何小金库现象。

(四)单位往来款已经全部清理。

(五)单位三公经费实行严格控制,控制在上年度的50%左右。

(六)经审计局和财政局核定,中心向全社会发布了《XX市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公告》。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稽核小组对我中心的`20xx年底有公积金业务做了全面稽核检查。中心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对于稽核检查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全面整改。

通过对一年审计工作的自查,内审工作机制与程序不断的在完善了规范化,在经费管理方面,由于财政管理制度也逐渐规范化,中心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内政府性基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根据浙江省和XX市的要求严格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力求将内审工作更加良好有序的开展下去。

三、内审小组的工作思路

(一)加强内部控制的力度,充实审计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还要加强审计理论知识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内控意识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建设,运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审计效率,改善审计手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的信息化管理,这为住房公积金实现计算机辅助审计提供了良好的先决条件。我中心内审小组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强计算机控制和内部审计信息建设。

(三)严格执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今年,我中心已全面建立了从领导到职工的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系统,建立了岗位流程图和权力清单,今后,要严格执行廉政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重点开展资金运作审计,提高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资金风险防范机制。国家的货币政策和市场政策会调整,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资金运作。因此,住房公积金内部审计的重点就是资金运作的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转存定期存款、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资金运作中,应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全过程地参与重大资金运作的制度建立、计划编制、方案制定、决策实施、测算分析等工作。

篇3:住房公积金管理自查报告

按财政厅要求,xx县分中心对我县XX年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逐项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我县分中心均能按《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及市管委会决策进行公积金管理工作,没有发现违规、违纪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1、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XX年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24454.30万元,与去年同比增长13.12%;新增开户单位18户、新增职工1170人,提前超额完成全年住房公积金扩面任务。

2、住房公积金提取。全年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11698.12万元,与去年同比下降0.7%。

3、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年全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50户,发放贷款8952万元,与去年同比减少3.39%。主要原因是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我县今年房产交易量与去年相比大幅下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数和贷款总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但基本完成预期贷款发放目标。

4、增值收益。全年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942.82万元,与去年同比增长0.51%。

二、住房公积金各项工作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1、严格执行缴存资金专户储存的规定,分别在农行、工行、建行开设公积金专户,未曾在其他银行违规开设专户。

2、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制度,保证职工公积金及时、足额到账。

3、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加强对公积金缴交工作的审核、把关。近年来我县住房公积金缴比例按12%执行,XX年我县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上下限分别为1190元和100元。

4、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建立扩面考核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顺利完成扩面工作目标任务。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1、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及《xx县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做好规范提取工作。

2、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查工作,加强内部稽核力度,完善防范措施,严格防范骗提公积金事件的发生。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1、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实行放贷集体研究签名负责制,从严把关。在贷款工作中没有发现超比例、超限额、超范围贷款的情况。

2、建立和完善了贷前、贷中和贷后全程风险防范体系,贷前以防范为主,严格实行预售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制度、职工贷款资格审查制度、贷款职工面谈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制度;贷中以控制抵押风险为重点,将抵押资料收集到位。贷后以落实收贷责任为重点,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至今我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贷款,继续保持着零风险的好势头。

3、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到60%,贷款利率按现行基准利率1.1倍执行,停止发放第三套房贷款。XX年未发生违规放贷情况。

(四)公积金业务会计核算工作

1、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未发现有资金存储不规范的行为。

2、严格实行了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发现有挤占挪用资金的违规行为。

3、按规定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并进行分配,开立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未发现有多头开户、账外运转问题。

4、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规范,XX年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按规提取。

5、住房公积金专户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已编制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支出符合规定。

6、按规定编制XX年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管理,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已制订修订并完善了包括行为规范、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制度40多项。使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努力把规范化管理和防范风险的措施落到了实处。健全了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行集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不均匀,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我县共有487个单位17406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其中非公企业职工只有2791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实现全员建缴,只是少数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存贷比接近零界限。根据全省住房公积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公积金存贷比实行双重指标考核:要求当年存贷比在70℅以上,累计存贷比在60℅以上。自XX年开始,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现在的存贷比已经接近零界限。

通过自查,我分中心虽然在制度建设、贷款管理、风险防范等工作中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不够完善之外。在审计工作全面结束后,xx县分中心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认真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运作。

篇4: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篇5:住房公积金工作自查报告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指导下,按照《中共XXX市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城市的实施意见》、《XXX市依法治市工作平时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措施,使依法治市工作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依法治市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领导班子十分重视依法治市,始终把此项工作作为开展好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市住房公积金“七五普法”规划》和《市住房公积金20xx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相关检查1次;在中心20xx年度年目标考核办法中,将依法治市工作作为各科室和管理部季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科部绩效工资挂勾;全年撰写并报送相关信息10余篇,加强了对外宣传。

(二)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中心“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专人负责“七五”普法日常工作;因中心人事变动,及时对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完善依法治市工作机制。中心党组把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纳入中心整体工作布局,为保证规划的全面落实,制定了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并建立定期分析会议制度,保证中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开展,上半年共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普法依法治市工作1次。建立并完善了普法对象底册,确定一名普法依法治工作联络员加入XXX市普法依法治理QQ群,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同时在20xx年预算编制中,也将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经费列入其中,今年中心新配置了电脑、投影仪等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硬件设备,为职工征订了《宪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重点普法法律法规学习读本,确保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依法管理良好环境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活动。重点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学习贯彻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在工作人员中开展了“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和“我读宪法”活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学习。中心以20xx年重点普法目录为重点,注重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引导全体人员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为建设法治XXX、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三)大力开展干部培训学习,扩大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一是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中心领导班子把干部学法、懂法、练好内功作为首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年度中心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按照《20xx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领导班子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能力。二是依托“宁夏干部网络教育在线”网上学习的平台,狠抓法律知识的学习。要求参加在线学习人员自选学分30%要学习法律和法治课程。

(四)加强学习,多渠道开展学法活动。中心以20xx年度普法目录为重点,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邀请市检察院毕怀安处长、崇源律师事务所石宏成律师就预防职务犯罪及公积金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讲座;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全市禁毒宣传进机关活动;组织中心全体人员认真参加“两学一做”、《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考试,并全部通过。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中心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及载体

(一)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根据全年确定的走访企业名单,主动上门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增强企业负责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结合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等扩面新政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册,咨询服务20xx人次,提高了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使“住房公积金,圆您住房梦”的理念深入人心。三是结合创城的有关要求,拍摄了公积金公益广告,在和平广场和全市31个社区播放,既宣传了公积金新政策,也使缴存人员不出家门即可了解公积金使用的各项政策。

(二)利用重要节点和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以及重大纪念日、条例日等契机,集中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把“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推向高潮。

(三)利用网络新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12329热线、短信、网站、微信、手机APP的作用,先后推出“公积金新政策宣传”、“优质服务项目介绍”、“个人贷款逾期提示”和“单位欠缴公积金提示”等温馨服务项目。1-10月共为全市缴存职工提供热线服务近4万人次,发送政策短信近220万条。

四、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不断深化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修订完善了《服务规范》、《服务大厅管理规定》、《工作人员考勤办法》、《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目标考核办法》等制度,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能和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公积金中心效能督查小组坚持每周一次开展效能建设明查暗访工作,发现两起违反效能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责处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推动了中心对“庸、懒、散”的不良工作作风的治理。

(三)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中心从20xx年起,从工作需要出发,长期聘请1名律师担任中心的法律顾问,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保驾护航。中心所有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业务,中心起草的重要制度、规定,均需请律师现场参加,全程予以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四)落实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市公积金中心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做好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1-10月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0条。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公积金政策法规及民生关注的热点信息,在各媒体发表新闻稿件60余篇。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按照“效率、效能、效果”的要求,畅通政民“绿色通道”,为群众更快地解决更多问题。今年以来,接受市民通过XXX网“人民议政”栏目方式咨询、投诉、建议200人次;处理电话投诉、咨询、建议有效件15人次。

五、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20xx年将继续将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二是加强联动,与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建立不定期联络机制,确保公积金贷款等各项业务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良好运转。

三是加快建设法治文化阵地。依托中心现有的文化墙,认真规划,精心布局,力争打造一个具有浓厚法治氛围的文化墙,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在全中心干部职工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篇6:住房公积金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住建厅监管处、市管委会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惠民”服务宗旨,多措并举应对疫情影响,不断解放思想,优化流程,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平稳健康运行,主要业务指标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一、主要业务指标运行情况

(一)缴存

xx-xx月份,全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xx.xx亿元,同比增增长x.x%。完成市考核任务目标的xx.x%,完成自治区监管处任务目标的xx.x%。截至x月末,缴存总额为xxx.xx亿元,缴存余额为xxx.xx亿元。异地转入xxxx笔,同比增长xx.x%;转入金额xx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

xx-xx月份,全中心新开户单位xxx家,新增建户职工xxxxx人。截至x月末,实缴单位xxxx家,实缴职工xx.xx万人。

(二)提取

xx-xx月份,全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xx.xx亿元,同比增长xx.x%,占当期缴存额的xx.x%。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xx.xx亿元,占提取总额的xx.x%。截至x月末,全中心累计提取xxx.xx亿元。异地转出xxx笔,同比增长xx.x%;转出金额xxxx.xx万元,同比增长xxx.x%。

(三)贷款

xx-xx月份,全中心共向xxxx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xx.xx亿元,同比分别上升x.x%、x.x%。贷款发放额完成市考核任务目标的xx.x%,完成自治区监管处任务目标的xx.x%。支持职工购房面积xx.xx万平方米。其中异地贷款发放xxx笔、x.xx亿元,同比分别下降xx.x%、xx.x%。截至x月末,历年累计向xx.xx万户家庭发放贷款xxx亿元,贷款余额xxx.xx亿元。个贷率xx.xx%。

(四)资金流动

xx-xx月份,全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入xx.xx亿元,其中,归集流入xx.xx亿元,还贷流入xx.xx亿元;资金流出xx.xx亿元,其中,提取xx.xx亿元,发放贷款xx.xx亿元;资金净流入x.xx亿元。截至x月末,“中心”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xx.xx亿元,同比上升xx.x%。xx-xx月份,实现业务收入x.xx亿元,发生业务支出-x.xx亿元,实现增值收益x.xx亿元,同比增长xx.x%。

二、重点工作及主要措施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凝聚干事创业力量

一是认真谋划xxxx年党建工作。印发《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x年党建工作要点》,对xxxx年党建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召开党员大会,逐级签订了《xxxx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二是积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制定《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xx年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安排》,充分利用“学习强国”“首府先锋”等平台,着力推进中心组及党员干部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按要求定期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建立学习登记表,严格考勤制度,规范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确保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到位。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团青年志愿者来到贺兰山岩画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共建美丽新x——保护环境绿色行”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绿色出行,保护环境卫生,播种绿色文明。到永宁县闽宁镇开展“学两会精神、促脱贫攻坚、庆党的生日”主题活动,通过观看扶贫专题片,参观扶贫展示馆及原隆村扶贫示范点和红酒街、双孢菇养殖基地,讲“强化政治机关意识、走好第一方阵”的专题党课,重温入党誓词,过集体政治生日等形式,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坚定政治信念,凝聚力量,为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全体动员开展疫情防控,严格完成各项防控任务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迅速抽调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党员干部冲锋在前,圆满完成各项任务。被x市直机关工委评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基层党组织。

一是根据市委疫情普查工作需要,抽调人员参与疫情普查抽查、督查一线工作,并圆满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同时,抽调多名干部,联合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集中观察第五工作组入驻兴庆区星程酒店,对重点地区来(返)银xxx人进行隔离观察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输入。

二是组织党员干部志愿者火速驰援康华社区,集中开展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知识普及等工作。抽调xx名党员干部分x队,每队x组,不间断对小区出入居民和车辆详细排查、逐一登记,筑牢社区疫情防控阻击战严密防线。

三是自xx月起选派xx名党员干部职工协助市园林局支援火车站疫情防控工作,对一类地区返银人员严格筛查并进行分流疏导,严防发热病例、疑似病例等进入我市,为返岗复工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疫情期间实行电话预约,分批错峰办理,坚持做好门户网站、微博、网厅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维护及政策解答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办”,主动加强网上办事办访力度,简化办理流程,尽可能满足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需求。

(三)持续抓好归集扩面,提高制度覆盖面

一是加强欠缴、汇缴不及时单位的催收,提高单位缴存意识。将欠缴x个月以上的单位统计建立调账,通过打电话、下企业发放《催缴通知书》、利用xxxxx短信平台每月xx号定期给欠缴单位协管员发放催收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催收。

二是加大对欠缴xx个月以上单位的催收。尤其是审计部门要求整改的xx家欠缴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催缴、下单位调研等措施落实整改,完成xx家企业欠缴补缴手续,切实维护了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网上缴存业务,方便职工缴存。越来越多的缴存单位通过网厅办理汇缴业务,节省协管员办事时间也有利于按月及时汇缴,欠缴单位数比去年减少三分之二,每月归集额都平稳保持在x.x亿元左右。

四是持续开展住房公积金宣传。走进社区、园区、走进企业提高宣传频率、丰富宣传形式,常态化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使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断向各行各业职工普及。在市民大厅Dx办事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大厅、中心网站、报刊、微信公众号、ixAPP、电视等媒体上开展广泛宣传,提升公积金的知晓率。

(四)加强信贷管理,支持职工购房需求

一是积极出台惠民政策措施。对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组织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研究出台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流程、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管理、调整贷款业务受理范围等惠民政策措施。

二是严格落实贷款办结制。防控疫情取得阶段性成效后,x房地产市场回暖,职工贷款购房需求旺盛,中心主动作为,压缩审批时限,贷款审批由xx个工作日压缩为xx个工作日办结,严格执行贷款办结制,方便职工办理贷款,受到一致好评。

三是加强考核培训。强化考核机制,在原有考核基础上,将贷款受理退件率、按转抵率、逾期率纳入考核评分标准,考核结果直接和委托银行资金存储挂钩,极大的调动了委托银行积极性。积极组织信贷业务培训,对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新流程、保证金系统上线使用、二代个人信用报告解读以及中心贷款操作细则进行充分讲解,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四是强化贷后管理,防控贷款风险。积极推进“按转抵”工作,要求各委托银行对抵押品进行梳理、核实,积极联系开发企业,督促借款人办证。协调开发企业,协助职工办理按转抵。加强逾期催收,建立逾期催收台账,笔笔细化、层层分工、责任到人,采用多种催收方式,对逾期时间较长、贷款回收风险较高的要求委托银行尽快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尽快收回。

(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智慧公积金”能力

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是加强设备巡视和信息安全。对所有设备提高检查、监测频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对各类终端设备电脑、打印机、查询机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

二是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办”业务,不断更新系统适应新功能上线。按照新“区规”梳理出的业务需求,做好系统功能的开发、测试、上线工作,结合实际加快推进业务系统的.功能完善。加强xxxxx服务热线监督沟通,及时对xxxxx服务人员政策指导。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完成中心xxxx年信息化建设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等级保护测评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运营项目、软件运行维护项目以及硬件运行维护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加快与自然资源局数据共享对接工作。各业务处室充分利用其他部门的共享数据,制定新的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办理各项公积金业务。

三、存在问题

一是归集扩面难。随着归集扩面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基本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近两年,受全市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效益不佳,加之企业本身人员流动性大,一些企业法人法治观念淡薄,履行建制意识不到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和归集额度增幅造成一定的影响,增加了归集扩面工作的难度。

二是贷后管理压力大。今年来,中心大力推进“按转抵”工作,办证率逐步提高,办证量逐渐增多,但从总体来看,“按转抵”工作办证率不高,特别是存量的xxxx年之前的贷款,工作推进比较缓慢;中心暂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机制,致使因一些特殊原因,如:借款人死亡、失踪能情形导致的贷款逾期问题,无法及时处理,不利于贷款风险防控。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持续加强归集扩面工作。开展xxxx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对下半年公布新月缴存额进行职工基数核定,重点核查职工工资基数低的缴存企业。继续加强公积金网厅推广网上汇缴,使缴存单位通过网厅自助汇缴住房公积金、办理单位及职工信息变更等业务,力求公积金网厅汇缴业务全覆盖。抓好协管员队伍建设,组织召开xxxx年度协管员表彰及业务培训会议,将公积金提取出台的新政、网上汇缴公积金业务分期分批对协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并表彰工作表现好的协管员,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紧盯房地产市场变化,加强资金管理,深入调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坚持优先满足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认真做好贷款便民服务、优化服务研究,做好个人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工作。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降低贷款逾期率。推进“按转抵”工作,提高贷款抵押率。采取多种方式强化贷后催收,降低个贷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持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宣传工作。进一步丰富宣传活动方式,深入乡镇、园区、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讲活动。运用多种手段宣传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特别是“网上办”“就近办”“马上办”的具体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广泛利用社会媒体资源,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全方位推介宣传公积金政策,使公众更加了解公积金政策。在居民小区、医院、行政单位等公共场所,利用多媒体、广告等媒介,进行贴近群众生活的住房公积金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公积金政策社会知晓率。

(四)进一步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随着房地产市场变化,公积金业务面临新的形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应对措施,更好服务群众,满足群众需求。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现有的办件手续要件和流程进行梳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所需材料进行电子化管理,降低缴存职工办事成本,缩短缴存职工办理时间。

篇7:住房公积金工作自查报告

在面对今年归集、贷款任务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我部强化管理、规范运作,多举并措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范围,继续加大贷款发放力度,认真做好收贷工作,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让公积金服务窗口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

一、20xx年主要工作回顾

20xx年,我县住房公积金总体运行继续保持快速健康态势。截止20xx年10月31日,全县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比上年增长x%;全县当年向183户干部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x%。预计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x亿元,累计归集余额达x亿元;预计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万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x亿元,个贷余额达x万元;当年干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x万元。

(一)归集扩面工作稳中求进

我们始终把归集扩面作为年度工作重点来抓,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不断寻求新突破,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率和支持率。我部深入双江镇社区,走访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共x余份。同时邀请了县经信局领导对惠龙兔业、牛百岁等重点企业做了宣传工作,对企业负责人的疑问一一做了详细解答。我部在xx县体育广场电子屏专设字幕广告,在怀化日报等媒体上的宣传,专题报道住房公积金“为民,便民”的工作理念,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进一步加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召开住房公积金扩面座谈会。同年3月,在我部多次与教育局和财政局的衔接下,已经为xx县x名转正后的特岗老师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这批特岗老师补缴了20xx年—20xx年近x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在对特岗老师的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取得进展后,我部已与县委组织部积极衔接,准备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公积金缴交范围。在扎实推进宣传工作的同时,我部不断加强县级财政代扣代缴力度,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更多的职工干部延伸,积极完善缴存单位信息,规范了单位职工的信息资料,实现了缴存人数、覆盖率、归集额指标每年递增的目标。

(二)个贷发放再创新高

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惠民最明显、最直接之处。为此,我部始终坚持把改善民生作为贷款发放的主要目的,积极塑造住房公积金惠民安居的社会形象。一是加大个贷力度。执行积极稳妥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推行了调整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担保费收取比例、“又提又贷”和对冲还贷等新政策;积极探索差别化信贷政策;增强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自住房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加强贷款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了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制度,实行个人信用一票否决,对个贷分类实行动态责任管理,贷款管理做到了“三真实,两到位,一及时”,有效地防止假按揭,降低个贷逾期率,提高了个贷质量。三是创新服务方式。针对前来贷款的缴存人员,我部改善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了贷款业务办理时间,竭力为贷款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使广大缴存人员快乐购房、快乐贷款。

(三)收贷工作常抓不懈

在加大贷款发放力度的同时,贷款总量和余额不断增大,信贷员的工作量不断增加,贷款管理工作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我部严格把关,防范风险,始终注重个贷的基础性工作和个贷质量,不断强化信贷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到时催贷工作力度,做到放贷收贷两不误。同时我部建立了期房清收明细台帐,对期房转现及时进行清理,基本清除了风险。截至目前我部个贷逾期率一直控制为零。

(四)加强学习型单位建设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建设学习型单位的通知》要求,我部每月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加强员工的政治素养、提升工作技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了资金归集、资金使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计算机信息等基础性管理。建立健全了群众投诉举报机制,在服务大厅设立了投诉举报箱,公布了有关投诉举报电话。同时,主动接受各级各职能部门、缴存单位缴存人的监督,全面构筑“自控、互控、监控”相协调的资金风险防线,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五)队伍建设日益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窗口单位”,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住房公积金的形象。我部采取将日常工作与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的措施,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勤奋工作,懂业务、守纪律、讲团结、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努力塑造良好的公众形象。一是加强了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通过专题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强化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和依法履职本领,更好的为当地缴存职工提供服务。二是加强了团队建设。我部通过参加xx县“机关杯”篮球赛、发展新党员等活动,丰富了单位员工的业余生活,增进了同事之间的了解,对于团队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积极参加社会捐赠、扶贫帮困等公益活动。三是加强了作风建设。我部严格执行《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标准》,认真落实了首问责任制度、挂牌上岗、办结、政务公开、一次性告知等文明服务制度,加大了文明服务问责力度,坚持做到“三声、四心”,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解释耐心、办事细心、接受意见虚心”,努力使办事职工有宾至如归之感,增强管理部的亲和力。

(六)服务水平逐步提升

我部始终以“为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工作目标,将各项业务指标细化、量化在日常工作中,以令人满意的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诠释了以人为本和以公积金缴存者满意为终极目标的指导思想,赢得了社会一致好评。一是优化服务政策。通过发放《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达到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标准、缩短办理时限的目的。二是落实服务制度。我部坚持实行“一站式”服务,将缴存、提取、贷款、贷款担保等全部集中在服务大厅,方便缴存职工办理各项业务。三是拓展服务领域。通过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主动走上街头、到房地产商开发的楼盘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供咨询服务。今年以来,我部支持了“金水岸”、“锦秀新城”、“御水湾”、“富贵花园”、“嘉鑫苑”等县内重点房地产项目建设,既帮助了干部职工轻松入住住宅小区,又繁荣了房地产市场,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

二、20xx年工作展望

(一)总体目标

20xx年,是xx县60周年县庆,我部将在这年搬迁进入新的.办公楼,届时我部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xx县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以更优质的服务回馈广大缴存人,同时争取在“xx”期间,将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继续通过宣传发动、政策驱动、执法促动等多种途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归集扩面力度,力争20xx年完成x万元的归集年度目标;每年平均扩面新增x人,整体覆盖率达x%以上;归集、个贷增长率每年在x%以上;个贷逾期率控制在省标以内,,

(二)工作措施

1、以优化服务为主线,进一步放大住房公积金惠民效应。要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和职工的需求,加强贷款新政的宣传,引导职工正确的住房消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做大做强个贷规模,争取明年贷款额度达到4000万元以上,从而不断放大惠民效应,拉动房市的复苏与繁荣,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讲求办事效率,方便职工,加强跟踪管理,严格控制逾期率,提高增值收益率。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公环境,及早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2、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队伍建设。要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能力作风建设,严格内部管理,推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3、要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4、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微杜渐,增强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以保证和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篇8: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汇报材料

上半年,在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为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上半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主要业务目标完成情况。

目标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力度,确保**地区归集额较上年增长12%。

上半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966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916万元,增长20.3%,与本年度增长目标12%相比超额增长8.3%。

目标二:做好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60个,地区新增缴存职工4万人。

上半年,市本级完成新开户单位240个,完成本年度目标的92%;新增缴存职工76243人,已经超额完成全年目标190%。

目标三: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全年违约率不超过1‰。

上半年,通过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多种途径,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个贷违约率降至0.45‰。

目标四:加大检查、执法力度,重点对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检查,全年对20家单位进行宣传执法。

上半年,共对98家未建、欠缴人数多、效益较好的单位进行了宣传执法。

目标五:做好行政执法的整改工作,并制定出相应措施。

上半年,按照郑依法行政指导组〔〕66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中心20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目标六: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

上半年,我们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日讲评、周小结、月汇总活动,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评比、考核、验收的日常准备工作。

目标七:做好中心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年初,为了确保中心执法工作开好头、起好局,我们特邀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及市政府法制办业务处室领导对执法处全处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更加明确,业务知识更加完善,执法文书更加规范。五月份,组织中心全体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在省人民会堂召开的全市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誓师动员大会,并认真组织中心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全面培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牢固树立文明执法意识。全体执法人员签署整治工作承诺书,坚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不文明执法行为。

目标八:做好监察执法处群众网上咨询回复工作,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上半年,回复群众网上咨询32起,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满意率100%,没有不满意的案例。

目标九:及时完成中心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按照市政府要求,每月按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如本月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按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每季季初按时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政执法目录,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15日内上报备案。上半年,我中心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行政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工作均受到了市政府的通报表彰。

目标十:撰写至少一篇理论调研文章,工作信息被中心简报采用8篇。

上半年,报送工作信息5篇。现正着手撰写住房公积金理论调研文章。

(二)上半年工作中主要做法。

回顾上半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突出抓好理论学习。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要想工作干的好,就要用理论去指导。组织人员深入学习贯彻中心朱主任在中心20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十二五”住房公积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讲话。朱主任讲:“要完成新的任务,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必须靠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靠中心上下的整体合力,更要靠各职能部门、全体干部职工的率先垂范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朱主任强调:“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根本宗旨;坚持服务至上,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必然要求。事事处处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诚信取信于职工,做到耐心、细心和热心,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以'公'为天职,以'仆'为己任。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念,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努力在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中体现宗旨、展现风貌、创造业绩。”朱主任的重要讲话,在更高的立意上、在更深的层次上,帮助中心干部深化了对实现新的发展目标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我们全体干部深受教育,也倍受鼓舞。通过学习,大家明确了目标,增强了信心。

其次,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为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郑政办明电〔2011〕8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大家辛勤的努力下,对未开户单位下达催建通知书16份,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份。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82份,涉及职工15766人,催缴金额3652万余元,补缴公积金3313万元。另外,调查处理信访案件四起。一起是信访人河南省分公司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案,为信访人补缴公积金6500元;一起是另二起是网上投诉经积极调查协调,单位已为员工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办理及时、效果明显,我们的工作受到了市政府的.表扬,职工群众深表感谢。

第三,强力回收逾期贷款。上半年,通过多种催收方式催收191人,共回收逾期贷款148.68万元。例如:杨红霞案件于向,

第四,积极配合企业改制。上半年,积极配合中心领导与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政策解答及群众信访稳定工作。从住房公积金发展趋势出发,从维护《条例》和法规的严肃性出发,从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利益出发,从中心在我市的形象出发,我们都作出了充分细致的准备,赢得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应有地位。

二、工作中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的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缴存和使用认识不清,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增加负担,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有的职工误以为缴存住房公积金会减少自己的收入,从而存在着不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我们认为公积金政策宣传不够、影响不大是主要原因。目前,许多企业和职工还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内容,更主要的还是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增加成本支出,因而缺乏履行法定义务的积极性,这种现象在非公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尤为突出,部分职工的维权意识也较为缺乏,工作难度比较大。

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目前住房公积金普及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加强行政执法,不仅可以保证公积金的高覆盖率、高归集量,充分发挥规模资金效应,还可以体现住房公积金的重要地位,加强单位和职工对公积金的正确认识,让单位和职工充分认识到《条例》是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可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另外,几个新的开发区离单位路途相对较远,市内交通比较拥堵,还需解决回单位签到和误餐的问题。

三、下半年重点工作打算

下半年,在做好监察执法处日常工作外,主要做好两项工作:

1、按照中心领导要求,积极配合归集处、信贷处做好郑东新区新入郑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四、几点意见建议

我们应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制观念、政策观念,使广大职工自觉地支持管理中心的执法工作。

1、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强力宣传,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使有关政策深入到千家万户,以提高有关领导和全体职工的认识,使广大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与自己的密切关系,深刻认识住房公积金非建不可,不建就是损害职工利益,从而促使职工由不了解到了解,由抵触到支持,甚至自发地要求单位维护自己的权益,缴交住房公积金。

2、在我们的催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单位人数多但缴存开户的人数少,使大多数员工得不到应得的利益。在今后的审查中还需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查新开户单位的缴交人数和缴交比例,避免出现少缴,漏缴现象。例如

3、加强与法院沟通和协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与委托银行的沟通协调,避免因银行工作人员作账不及时而造成单位欠缴现象。

篇9: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范文一】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重返全省第一方阵宏伟目标的引领下,市公积金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开拓创新,稳中求进,超额完成了年度预期工作目标,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截至20xx年12月31日,主要业务指标如下:当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8.18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11.73%;

缴存覆盖面达84%,达到目标任务要求100%;当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87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83.86%,全市共有6027户家庭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贷款制度,资金运行安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0.01‰,优于目标任务要求(1‰);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率达到 2.42%,超过目标任务要求(1.5%);当年实现增值收益7334.63万元,比上年增长27.53%。

二、切实履职,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立足归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率。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各类新闻、报道100余篇,提高了公积金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缴存氛围;扎实开展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及公积金联名卡发放,不断规范缴存管理;推进部门协作,形成扩面合力。以教育系统、卫生系统聘用人员的建缴为突破,带动全市扩面工作。当年全市共新增单位160个,新增缴存职工14202人。

(二)突出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经三届一、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足额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严格执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度和贷款项目的集体审核,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降低贷款风险。

(三)严防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

完善管理制度,印制了新的《制度汇编》,将管理要求、廉政建设、服务质量等全面管理内容融于一体,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内部审计工作力度,全年开展6次内部审计,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有效规避管理风险;坚持集体研究资金划拨及存储方案,确保资金运用最优化,实现增值收益的稳步增长。

(四)强化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影响力。

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建成启用集咨询、投诉、回访于一体的服务热线“12329”,方便职工查询余额;添置了高清拍摄仪,规范提取业务;优化业务办理等操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形成科学、民主的考评考核奖惩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五)狠抓廉政,构筑安全防线。

实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来约束干部职工的一言一行, 20xx年市公积金中心无一起违纪现象发生。

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xxx省、市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观看警示教育片,提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自觉意识;主动纠正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一些问题,如退还合作银行两辆工作用车、清退节日值班费、取消考勤奖、按标准整改办公用房;采用发放征求意见函、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收到良好效果,在20xx年全市两次民主评议重点科室电话回访中均获得满分;明确廉政责任,强化防控措施,构建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20xx年 10月,省住建厅专项检查组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工作体会

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较强的互助性和政策性,与群众的幸福安居密切相关,管理这样的大额资金,应正确把握职工需求和政策限制之间的关系,侧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困难;二是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已取得长足发展,归集余额达41.63亿元,贷款余额达37.56亿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及廉政教育,构筑牢固的技术防线和思想防线,才能确保资金有序运行、安全增值。

四、存在问题

回顾过去的一年,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要求;二是工作创新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全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较低。

五、20xx年工作目标与计划

20xx年主要业务指标计划为:归集住房公积金16亿元,覆盖面达到84.5%;发放贷款7.77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低于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率不低于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主要措施如下:

(一)大力推进扩面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开展聘用人员及非公企业职工的扩面工作,促进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适度调整缴存上限,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能力;加大执法力度,让更多职工共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

(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加强对宏观形势、金融态势和贷款政策的研究,确保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稳妥探索预抵押登记或全程担保,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强化对委托银行考核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时发放。

(三)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做好住房公积金数据异地备份的前期准备工作,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启用oa办公系统,提高信息化办公水平;完善12329热线服务,拓展业务回访、跟踪服务等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四)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整体形象素质。

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构建科学完备的防控体系,保障我市公积金安全运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服务,促进机关效能进一步提高;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机关文化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范文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篇10: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条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篇11: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第五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职工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八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

第二十二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

(二)建造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的证明;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贷款本息证明;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住房证明和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证明。

依照前款第(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款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房租。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以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财政,由市财政拨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职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8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12: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34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六)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业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心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号)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 (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参股和购买股票; (五)用于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 (六)用于兴办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按时向建设、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委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决算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第十六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十八条 缴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十一)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开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 (十三)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的; (十四)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3: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大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全心全意为全市广大缴存人服务的思想,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城市建设为目标,带领全体干部职工,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两年来市中心先后被省建设厅、财政厅联合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档案管理示范单位”、“贷款业务示范单位”、“清理回收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示范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速度、归集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全省第一。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

我中心的领导班子自从20xx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团结向上、充满朝气和活力的集体。

领导班子首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组织各项制度,“一把手”履行好“班长”神圣职责,采取书记抓班子,班子带队伍,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带头贡献、带头团结。

在全中心开展“党员领先、群众争先、服务优先、岗位创先”四先活动,搞结对子,班子成员与科室、管理部,科长与科员,老党员与新党员,党小组长与群众结合,负责思想教育,工作互动、生活互助、团结互敬、进步互比。

其次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书记每年都对全体干部职工普遍进行一次谈心,对个别情况、个别人重点做工作、解疙瘩,其中有一年和一个同志谈过6次心,达到解决问题为止。

再次是坚持民主集中、公开公道办事,在平时工作中,遇事很注意和大家商量沟通,单位大事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顾全大局、勇于负责,单位的人权、物权、财权从不越权乱用,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了我中心在社会的形象。

两年来,中心支部发展3名新党员,其中2名预备党员已经转正,党员占全体职工的80%;同时鼓励职工参加业务知识学习,近两年来,我中心有3人获得了高级经济职称,5人获得了会计师和经济师职称,有3人本科在读,1人研究生在读,从而使我中心的队伍素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作思路清晰,管理重点明确。

中心领导班子对待整体工作的思路非常清晰,各项工作重点也非常明确,一直围绕“抓归集、控开支、稳运作、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

(一)、狠抓归集,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工作。

归集是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直采取争取政府支持和自我加压的方式来促进归集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协调,让更多的财政供养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财政供养住房公积金一直是困扰着我市归集覆盖面的一个大问题,我中心每年都向分管领导报告,积极争取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和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继续重视和关心,以政府办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形式联合召开分管县(区)长、财政局长座谈会,推动财政拨款单位全面实行公积金制度。

截至目前,全市仅有少数几个乡镇和学校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是制订出归集目标任务,从领导班子开始分解目标,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带领大家跑工厂、跑学校、医院、跑单位,不厌其烦地做工作,像跑保险那样跑归集,像挤牙膏那样挤归集。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小到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门前散发传单和闹市区摆摊设点,大到**电视台、《**日报》做专题,千方百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得人心。

两年多来,新增开户500个,净增归集4亿元,归集余额9.02亿元,归集增速在全省一直名列前茅。

(二)、加大放贷力度,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

近两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速度在全省一直是名列前茅。

虽然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办迟,但我中心领导班子大胆解放思想,大力降门槛,加速放贷款,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根据购房职工的需求以及房地产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调整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从最高16万元逐渐调整到现在的25万元,办理时间从原来的15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贷款年限延长至退休后5年。

特别是从20xx年开始,房地产市场不断变化,我中心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深入调查研究,带人员到兄弟城市学习先进经验。

3月份取消保险手续,改为公证,这样可为每个贷款户节省1000-1500元左右;

6月份,出台“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职工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保留账户一年余额以外的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这一举措,改变了一些购房户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却到商业银行做房贷现象;8月份,针对部分职工受公积金贷款额度所限,而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优惠的问题,报经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提高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调整最高限额为:市中心由原21万元提高到25万元,宿豫、宿城由原18万元提高到21万元,沭阳、泗阳、泗洪由原16万元提高到21万元,贷款额度的上调,基本上满足了购房户一次性贷款的需求。

10月份,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

11月份出台了《**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法》。

面对房地产的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贷款政策和对策,尽全力维护我市房地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也有效地遏制了公积金贷款量下滑的趋势,累计贷款总额6.8亿元、余额5.3亿元,支持了5800名职工购房贷款。

有力的推动了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了我市的经济繁荣发展。

(三)、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和安全。

一是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实际情况,在贷款数量下降和利息倒挂双面夹击的情况下,千方百计运转好资金,时刻观察资金的运行情况,在满足日常支取和贷款的的资金后,尽量不让有闲置资金活期存在银行,采取通知存款、定期半年、一年和二年等手段,尽量运用资金产生效益,今年整个资金运行良好,使资金少、增值效益高、管理质量好。

二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严格各项财务支出,比如业务招待和购买办公用品,先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销发票实行“联审会签”,需要经办人签字、财务科审核、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后才可报销,严格的财务制度使单位形成良好的廉政风气和节约风气,同时也杜绝了一些不良行为发生。

我中心从组建时亏损305万元,到目前按规定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近千万元,没让市、县区政府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与经办银行合作建立了自有数据库、现代化管理网络,为县区购置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590万元,基本上保证了每年的管理费用外,还提取了廉租房资金80万元。

(四)强化政风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水平。

一是07年我中心被市委、市政府列入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窗口)名单后,我们对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逐一检查,弥补不足。

印制了精致的公积金服务手册,设立了意见箱、意见簿;在原有的服务设施上更换、添置接待桌椅,让来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对公积金政策一目了然,办事环境方便轻松。

二是认真做好《网上**》来信工作,回复率100%,满意度95%。

三是把开展学习张璟同志先进事迹的活动作为政风行风学习的主题,以张璟同志为榜样,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发扬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为人民管好钱、用好权。

四是坚持好“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5.12”大地震后,全体干部职工踊跃为受灾群众捐款,党员主动要求交纳“特殊党费”,我中心先后2次开展干部职工捐款活动,并鼓励职工采取多种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捐款捐物达3万多元。

把政行风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一票否决制”,在平时的工作中,如因自身原因而受到群众的投诉,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底的先进评选,并视情节轻重对照制度给予处罚。

五是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单位的第一政治生命,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能处处严格要求自已,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用制度来管事,用制度来管权,使廉政制度落实在用人、用钱、采购等方方面面,真正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在廉洁上不放松,不含糊,经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从没违规操作资金。

六是到县(区)管理部检查指导工作,几年来一直坚持吃工作餐,从没接受一次招待;单位实行阳光开支,民主理财,制度管财,程序控制,大事集体研究决定,不越权,不违规,从没乱开开支口子,乱搞招待,该自已掏钱绝不利用机会借口揩公家油水,与职工打成一片,待遇上不搞特殊与职工一样。

七是支部经常性地开会教育干部职工,我们管的是人民的钱、职工的钱,只是保管员,只有管好权,没有动用权,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使管钱的'单位营造良好的廉政风气。

20xx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政风行风“先进窗口”和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协调力度不够,我市部分财政拨款的乡镇、教师等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省也只有我市有这样的情况,以后要多加强汇报、沟通和协调,尽快使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的公积金全部落实到位。

二是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权力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无法实行强制措施,我市目前有1200个企业、86个社会团体和410个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占应缴单位的47.35%,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学习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让更多的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回顾过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与不断发展的形势相比、与兄弟城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我们坚信,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凝心聚力,和全体同志一道,携手共进,我们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赢得新发展,创造新辉煌。

篇14:住房公积金管理述职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坚持以“资政、存史、育人”为根本任务,贴近中心,服务现实,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党史、史志工作领域,较好地完成了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研和县志编纂出版发行工作。

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开展“四个一”活动,党史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围绕庆祝建党xx周年,开展了系列党史宣传教育活动,党史宣传教育方式更加丰富。

一是举办了党史展览。

xx月份以来,我们加大投入,精心组织,重新布置了党史展览,展室由原来的xx个扩大到xx个,新设展板xx块,展出各类示意图、表、照片等xx幅,文字xx万字,更新了展柜,增加了展品,真实地再现了县委成立以来领导全县人民走过的光辉历程及创立的丰功伟绩。

二是开通了党史网站。

把已经搜集编辑整理的党史研究成果、专题资料、影像资料等发布到互联网,建立了党史网站。

整个网站共设工作动态、理论天地、历史掠影、征研成果、资料汇编等xx个板块,收录文字资料xx万字,照片xx余幅。

三是制作了党史宣传片。

与县委组织部远程教育中心联合,重访革命遗址,采访亲历过战争的老战士、老干部,制作了党史宣传教育电视片《xx》,全片长度xx分钟。

二、高质量地完成第二轮县志编纂工作,修志工作走在了全州前列。

自xx年xx月全面启动修志工作以来,全体工作人员发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慎定篇目,精心实施,删繁就简,玉器成书,严把了政治关、史实关和保密关,完成了《xx县志》的编纂工作。

评审会上,被省史志办评价为“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开展以来质量最好的三部志书之一”。

《xx县志》志稿上限接上部《xx县志》下限,下限至xx年。

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上溯和下延。

全书共xx编xx章,收录彩色及随文黑白图片xx余幅,计xx万字。

三、积极主动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完成了《xx革命历史丛书》的定稿工作。

按照州委党史研究室的具体要求,对《xx革命斗争史话》进行了修改加工、选配图片及定稿等工作。

二是按时完成了省、州年鉴供稿工作。

按照组稿方案,选派人员,搜集整理材料,及时上报,按时完成了《xx年鉴》的供稿工作。

四、强化三个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一是以开展学党章活动为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政治学习,扎实开展了“学党章、守纪律、做表率、树形象”主题教育,重点学习了党章、党的xx全会精神和xx的重要讲话,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

二是以构建“三型”部门为目标,加强了业务能力建设。

着眼于构建学习型、研究型和工作型部门,积极引导大家强化学习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重视学习、善于思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自觉加强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是以提高效率、规范工作为目的,加强了机关规范化建设。

在原有基础上,健全完善了机关工作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明确责任,规范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通过加强三个建设,使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纪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来年工作计划

(一)完成地情资料库、地情网站的建设。

按照州史志办公室关于数字化地情资料库和县(市)乡情网站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省史志办公室关于县级地情资料库建设达标验收标准,选派得力人员,做好资料搜集、录入工作,精心策划板块,增加设施设备,确保网站开通。

(二)继续抓好史志工作两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结合纪念省《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采取执法督查、悬挂街头横幅、设宣传站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推动全县地方史志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完成《历史图集》历史文化村镇资料的征集和稿件撰写工作。

按照省史志办公室确定的收录标准,认真筛选,做好动员,明确责任,及时上报。

(四)做好地方党史二卷启动的准备工作。

围绕二卷编写,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党史工作五年规划,拟定二卷篇目,开展党史专题征文活动,为二卷编写积累资料。

(五)印刷出版党史展览画册。

为扩大教育面,实现党史资源的再次开发利用,整理、印刷出版《建党xx周年党史展览》画册,发放到各部门、各学校。

(六)做好党史网站的维护、完善、更新工作。

逐步增加网站的信息量,定期更新内容,并与中央、省、州及其他地方的党史网站联网,实现党史资源共享。

(七)编辑出版一期党史、史志资料专辑。

展示党史、史志工作成果,宣传党史、史志工作成绩,开创一个宣传党史、史志工作的新的窗口和阵地。

(八)深入开展读志用志工作。

通过开展乡土教材、县志简本编写,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地方志工作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现实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充分发挥史志工作的社会效益。

篇15: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而逾期不办理的,可对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昨日到本月30日。

据悉,该规定是为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

该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多缴部分,管理中心应依法退回。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篇16: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查询可根据当地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也可直接去当地服务部门查询,以下是相关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篇17: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设立、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六条 财政、审计、建设、房产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单位应当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告知职工,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三十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条所称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三)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发生变更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者产权变更手续。

核定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本市住房公积金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担保;

(六)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最长期限以及便民的贷款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管理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以逐年或者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申请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当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保留余额。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放贷方不得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不得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单体车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管委会、管理中心依法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最长贷款期限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财务交叉复核和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购买国债;

(三)购买企业债券;

(四)进行任何方式的委托理财。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房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出具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规范操作。

第三十九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五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接受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备份,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安全和业务正常开展。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

(五)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

(六)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八)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十)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供申请书和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工资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实施细则,经管委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8: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5条

第一条为建立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加强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属各单位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第三条凡铁路在职职工(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四条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此比例的可不变。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交额等于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由单位按月在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交。单位资助职工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与职工个人公积金月缴交额一致。

篇19: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性质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点

住房公积金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第六条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申请管理中心给予贴息。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的住房价格、政策、职工购买能力及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所需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篇20: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租房有望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前后历经约三年时间,曾因各种原因两度推迟,直到20xx年年底才完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终于有了阶段性进展。根据媒体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基本完成了《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并已形成修订草案稿。如无意外,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修订草案稿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监管等都有所完善。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发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长期建设贷款,也包括个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用途的多元化等相关内容。

公积金提取有望放宽

多年来,公众对于公积金“提取难”的呼声从没有断过。公积金“交钱容易取钱难”,这是不少公众反映的一个共性问题。另外一个反映突出的问题就是,公积金提取范围过于狭窄,部分城市明文规定的“租房可以提取”,实际操作起来是一纸空文。

20xx年,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试点项目,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长期建设贷款。截至20xx年年底,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向50%的项目发放了贷款,其中重庆、哈尔滨、天津、大连、长春、昆明、无锡等城市已经按计划实现全部放款。所以新《条例》可能将写入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长期建设贷款的有关内容。

同时,根据《中国经营报》的报道,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放宽,可能以适当的形式在《条例》的修改稿中体现。比如之前不同地方尝试的用于支付房租、装修款项、用于涉及个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异地缴存使用等问题。

放宽提取范围是多赢举措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丁肇勇表示,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时存在一些弊端,使得相当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处于沉淀状态。比如有的市民在购房时不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他要想提取住房公积金就需要等到退休以后。但是当时他可能会有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这种延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福利”就大打折扣。

丁肇勇认为,那些沉淀的住房公积金,也抑制了部分市民的现有消费能力。甚至影响人们的幸福感和满足感。

据悉,截至20xx年8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经达到7.03万亿元,覆盖1.07亿缴存职工。“拓展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可以促进公积金持有人福利或权益增加,能让公积金这种制度的功能进一步增值,同时也是提升消费潜能的一种推动作用。”丁肇勇表示,《条例》中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说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放宽是一种多赢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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