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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管理论文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管理论文(共含16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同时,但愿您也能像本文投稿人“qweqw001”一样,积极向本站投稿分享好文章。

篇1: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管理论文

关于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管理论文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一、分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分部信息披露的基础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分部的划分

1. 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参照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行业或产品分类。例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将经济活动分为17个部60个类别;国际标准产品分类将主要产品分为10个部69个大类;我国将国民经济活动分为16个大行业和87个子行业。企业在划分行业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既不能分得过细,造成信息冗余;也不能分得过粗,以至无法提供必要的信息。一般而言,企业组织上的组合,如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通常是根据企业在管理上的需要来建立的,这些组合常和企业内可以确定的分部相一致,这样做便于分部资料的编报。此外,企业可以将对外报告中所划分的'分部与向内部高层管理部门和董事会报告时所作的划分统一起来,以节约信息成本。

2. 地区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对地区分部下的定义是:一个企业内可以划分的,在根据企业特定情况确定的特定地区区域内的国家或国家集团中,经营业务的各个组成部分。地区分部可以根据企业营业的地点或者销售市场确定,也可以根据这两者共同确定。美国会计准则对地区分部的界定与此相似。我国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把地区分部表述为: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匹、直辖市,这一限制明显太狭隘。对跨国公司而言,其国外经营既可以整体作为一个分部,也可以分国别或分区域报告,其具体划分仍然依赖于管理人员的判断。

四、报告分部的确定

根据重要性原则,并不是所有的分部信息都要披露。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单独披露的分部、合并披露的分部以及可以不予披露的分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未作规定,准则第二号也只有行业分部的重要性判断标准。我们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完善这方面的法制规范。

1.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分部的重要程度可以采用一定的标准,并且合理地限制分部的数目,以免过于繁杂。这些标准可以是占企业合并收入、或营业利润、或资产总额的10%。不过这些标准并不是确定编报分部信息的唯一因素。

2. 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比较详细:

①对营业额、利润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的营业额、净收益、或总资产的10%的行业分部应当披露;

②对营业收入或可辨认资产占全公司营业收入或总资产的10%以上的国外经营分部应予披露;

③如果某一分部不符合上述条件,但管理者认为需要单独报告以提高各期报告之间的可比性时,该分部仍可予以单独报告;

④应报告分部的收入合计应占企业对外销售收入总额的75%以上,若未能达到这项要求,应加入其他分部,直到达到要求;

⑤单独报告的分部个数不应超过10个。

3. 准则第二号规定“行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笔者认为单一指标可变性强,易于操纵,管理当局容易根据需要,只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采用多项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在确定可报告分部的界限时,有人建议采用绝对数额,也有人建议将绝对数额与相对数额相结合,即首先规定一个相对较低的百分比,然后划定一个绝对额下限。笔者认为分部的重要与否决定于分部指标在总公司指标中的权重,而不是其绝对数额的大小,因此不应采用绝对数指标。同时,为了防止信息冗余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规定分部信息的披露数量。

五、分部信息的内容

1. 国际会计准则区分重要分部和次重要分部分别规定披露要求。对重要分部提出的要求非常高:企业必须揭示收益、经营成果、资产现值、负债、取得资产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折旧、每股收益、合资企业投资情况。对次重要分部则要求揭示收益、资产和取得资产的成本。

2. 美国会计准则要求对各应报告部分和不单独报告的合并分部揭示如下信息:①收入,包括向外界客户的销售;分部之间的销售或转移,以及这类销售或转移的核算基础,核算基础变更的性质及其对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分部收入调节为合并损益表上的收入;

②获利能力信息,包括每个分部的营业利润或亏损;分部之间营业费用分摊方法变更的性质及对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调节为合并损益表上的税前收益;

③可辨认资产信息,包括折旧、折耗及摊销费用总额;资本支出;按权益法计帐的投资;会计原则变更对应报告分部营业利润或亏损的影响。

3.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分部信息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折扣与折让、税金及附加、存货跌价损失、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指标。准则第二号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与本年对比数。笔者认为,前者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企业不易准确确定分部各数据;后者规定的过于狭窄,信息披露不充分。

结合国外的做法,笔者认为,分部信息应披露以下内容:

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收益,其中营业成本要揭示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披露这一信息是为了防止管理当局通过分摊方法的选择,操纵分部利润。

②分部之间的转移价格。企业往往通过操纵转移价格,调整各分部的利润水平,从而达到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要求披露该项信息。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DD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也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但在分部资料中没有规定定价政策的披露。

③可辨认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相比,我国证监会没有要求披露关于资产情况的指标,股份公司的披露要求也比较简单,而资产数据对于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非常有用,因此,应该强化对可辨认资产的披露。

篇2:兼论我国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论文

兼论我国有关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论文

[摘要]分部报告作为财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和作用正日益受到报表人士的关注,但如何分析和利用分部报告,对于大多数分析者来说还很陌生。本文从分析企业分部的划分标准、报告分部的测试标准和分部报告所选用的政策入手,把握分部报告分析的切入,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分部报告中主要财务指标对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外部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指导意义。同时,本文还对财政部和证监会有关分部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简要的评述。

[关键词]企业分部;可报告分部;会计政策;报告分析

关于分部报告的作用,SFAS131《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精辟的描述,即:可以帮助财务报表用户: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更好地评估其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前景;对企业整体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SFAS131,)。在表述中使用了“更好”、“更有依据”等词,这主要是建立在这一内在的假设前提之上,即:分散信息比合并信息在评价企业过去和预测未来方面更有意义,这一假设的合理性已得到多位学者的证实。对于分部信息的作用,具体地说,分部资料对分析师的分析过程是极其重要的、基本的和必需的。分析师要理解一个有多个侧面的企业的不同组成部分是如何有效运转的,就必需对企业以合并报表为基础的整体信息进行分解,以了解整个企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即使没有薄弱环节,不同分部也会产生不一样的、由不同风险形成的、具有独特价值的现金流量,没有分解,就不可能用合理的方式来预测整个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数、时间或风险。

19,为改进现行的财务报告,以适应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美国FASB和IASC相继修订了与分部报告有关的准则,我国证监会也在1997年首次要求跨行业上市公司在其年报中披露分行业信息。其后,财政部在发布的《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分部报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分部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规则,已非常接近国际会计准则。

在我国,分部报告对于编制者和使用者来说尚属新兴事物,这与我国企业规模较小、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经营的企业不多有一定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与,以及入世的,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我国将日益增多。信息使用者为了更好地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也日益认识到分行业、分地区表述的信息的重要性。但是,报表信息使用者,甚至证券分析师对企业的分析,仍然停留传统的行业分析和地区板块分析上,而对以财务报表形式表现的分部报表进行分析,不论是非财务人员,还是财务人员大都未掌握系统的分析。本文试图给报表分析人士提供分部报表分析的切入点,以及较为系统的分析方法,以供报表分析者。

首先,分析企业分部财务报告,必须判断企业分部确定的合理性。当前,对于分部的确定,有两种流行的方法,即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风险与报酬法”和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代表的“管理法”。“风险与报酬法”强调企业不同的业务和不同地区(包括生产地和销售地)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应将风险与报酬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地区合并为一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将风险与报酬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分部。以这一标准划分分部,看起来很合理,但实际运用起来确有很大的困难。首先,业务和地区所表现出的风险与报酬差异不易区分;其次,以这种方式所划分的分部与企业的组织结构相脱节。这就使分部的划分掺杂了较多的人为主观因素,表现了较大的随意性,从而为企业管理层掩盖其不良经营提供了可操纵空间。纵观各国所披露的分部财务报告,就会发现,企业不良分部的划分,屡见不鲜。例如,美国排名前十位的一家大公司,居然将其所有的经营作为单个分部,以一个非常宽泛的行业分部来报告。这种做法,就使分部信息失去了意义。目前,我国企业确定分部的方法,采用的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风险与报酬法”。从上市公司公布的报告看,分部的确定随意且五花八门,这明显增加了报表分析者获取有用信息的难度。分析人士解决这一的有效方法是:需要通过其它渠道充分了解企业的相关行业、地理环境以及经营特点等有关情况,而这些信息仅仅依赖于管理当局的定期报告是远远不够的。

“管理法”确定的经营分部是指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的目的而确定的组织单位。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基础上的分部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能够“通过管理层的眼光”看企业,增强了信息使用者预测管理层的行动和反应能力,而这些行动和反应能力极大地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其次,因为这些分部信息是为管理层的使用而产生的,所以为外部报告提供信息而增加的成本就相对较少。再次,实践已证明行业一词是主观的,而以现有的内部结构为基础的分部大大减少了主观性(SFAS131,1997)。分部的划分采用“管理法”,减少分部划分的主观性,降低报表分析人员的分析难度,是促进分部报告发展的较好途径。

其次,在分析分部报表时,还必须判定企业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否恰当。对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1)其报告的收入,包括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或转移,占所有报告经营分部内部和外部总收入的10%以上。(2)其报告的盈利或亏损的绝对额占下列两者绝对值较大的10%以上:所有盈利经营分部报告的总盈利;所有亏损经营分部报告的总亏损。(3)其资产占所有经营分部的总资产的10%以上。某一分部按上述标准递次检验,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作为可报告分部。为防止企业披露较少的分部,一般要求可报告分部的合并外部总收入应不低于企业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尽管可报告分部的判定标准比较完善,但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仍有不少企业因不愿披露经营亏损分部或资源占用较多而业绩不良的分部,避开上述判定标准,不作为可报告分部,而将其合并为“所有其他”类别中披露,这种做法,就会掩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令报表分析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1997年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首次披露分行业信息,确定行业分部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某行业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则应按该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省去了盈利或亏损及资产两个判定标准,这会对分部信息披露产生重大遗漏,因为当一个分部的收入较少,而盈利较高或亏损较大时,或者新投入一个分部,占有大量的资产,而尚未形成较多的收入时,这些分部因为判定标准的不完善,就不能披露在信息使用者面前,而这些分部恰恰对信息使用者判别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可报告分部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基本上与国际惯例相同。但对于第二个判定标准:“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会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与国际惯例不同。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列示的判定标准不够准确,当一个企业盈利分部或亏损分部较少时,按照这一标准,很容易将并不重要的分部列为可报告分部,而一些相对重要的分部却无法单独披露。

可报告分部确定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分析的准确性。因此,分析者在分析时,应检查企业选择可报告分部的标准是否适当,以及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对这些标准的遵从程度。

第三,关注报告分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分部主要项目的确认与计且是否合理。关于分部报告的信息采用什么样的政策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目前国际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分部信息的编制,应遵循与企业集团或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IAS14,1997)。这种选择的原因是分部信息主要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当分部信息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采用一样的会计政策时,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选择分部报告信息的会计政策时决定:对各个分部所报告的信息应采用与主要经营决策者为向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分部业绩所用的信息同样的计量基础,这就是计量分部信息的管理法(SFAS131,1997)。FASB认为按照合并层次使用的公认会计原则来编制分部信息是困难的,因为一些公认会计原则并没有打算在分部层次上运用,此外,也不存在向分部分配共同成本、共同使用资产、共同承担的负债以及针对分部间转移定价的公认会计原则。因此,他们认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分部盈利性信息通常是不可行的.。

按“风险与报酬法”确定的分部,与企业的管理报告单位一般不一致,所以对报告分部采用的会计政策只能是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按“管理法”确定的分部,由于其企业管理报告单位基本一致,所以报告分部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可以是企业内部报告所采用的政策,也可选用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报告分部信息采取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分部报告目的的不同理解和选择。分部报告的目的主要是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业绩,以及更好地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这实际上表现了分部信息的两个重要的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当企业报告分部信息选择对外报告所采用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可靠性就高一些,对企业过去业绩的评价和理解也就更准确一些。当企业选择对内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时,分部信息的相关性就高一些,也更能帮助分析人士把握企业的未来。就分部信息本身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其中一些信息可能不具有与其他财务信息同等程度的可靠性,对于用户而言,显然愿意牺牲一定程度的可靠性而换取更为相关的信息。所以,从决策有用现出发,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会计政策与对内报告所采用的政策相一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但是,当前财务会计发展的一大趋势是:提倡建立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而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核心是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而不能过分强调相关性而忽略了信息的可靠性。缺乏可靠性的信息,也同样不具有相关性。从这一点出发,企业分部报告信息选择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已成为当前国际的主流。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也重申分部报表在母公司报表或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编制,当母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合并报表一并提供时,分部报表只需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

分部报告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直接影响到分部报表项目的确认与计量。在确定的会计政策下,报表使用者需要详细分析分部收入、费用、盈利或亏损、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有关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是否正确。尤其对于一些需要分配的事项,要判断企业选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如果分部报表中的项目确认、计量不准确,对分部报告的深度分析就失去意义。

第四,分部报告的和利用。在分部、可报告分部确定合理,分部报表项目确认、计量恰当的基础上,就可以采用一定的分析,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有用的信息。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也适合于分部报告的分析。从分部报告的目的出发,结合企业管理部门的设定目标、管理战略,分析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可报告分部业绩进行更好地分析,并加以利用。

(1)通过可报告分部确定公司内部与外部销售之间的关系,从而了解该分部销售业务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一个分部的销售可能全部为内销,表现为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流转,可能部分内销部分外销,也可能全部为外销。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没有将内销收入剔除,主要考虑到内销对整个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如果一个分部的销售主要来自于外销,那么,该分部对外部客户的依赖程度就很高,随时存在着来自客户的风险。因此,对于外销业务较多的分部,要慎重地分析相应客户的情况,以确定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在美国要求分部报告应提供其依赖主要客户程度的信息,如果与某个外部客户交易的收入达到企业收入的邓叽以上,则企业应披露该事实。

(2)每一个可报告分部的非公司间销售和利润对整个公司销售和利润的贡献大小,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重要性。企业最终的利润来自于外销,而非公司间销售。公司间销售在集团内表现为末实现的内部销售,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会予以消除。外销收入和利润越多的分部,对整个集团的收入和利润的贡献也就越大,这一分部也就越重要。通过这种对比,对管理层来说,可以到公司战略计划的调整,使资源由外销收入少、获利能力小的分部向外销收入高、获利能力强的分部转移,以达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可以了解到公司的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什么业务、什么经营部门、什么地区,使信息使用者在对这些业务、部门和地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公司做出有依据的评价,以决定资源是否投向他处。

(3)确认和比较不同报告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以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可以采用趋势分析法来计算各分部的增长率水平,销售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变化,以此为基础可以解释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的原因。因为整体是由分部构成的,分部的增长率就会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增长率水平。通过这一分析,可以帮助管理层判断哪些分部较快,哪些分部发展较慢,哪些行业属于朝阳行业,哪些行业属于夕阳行业,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高,发展速度快,哪一分部的管理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这可能会导致管理层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管理人员的变动。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促协会整个公司增长率变动主要是由哪些分部的增长率变动引起的,而这些分部的前景和持续发展能力,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是外部信息使用者在这一分析过程最为关注的。

(4)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以确定每一分部的相对获利能力和整个公司获利水平的关系。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成果构成了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主要部分,计算每一应报告分部的经营收益率和资产经营报酬率,主要是判断每一报告分部经营成果对企业整体业绩水平变动的影响程度,借以判断可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报表使用者在阅读企业的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时,面对公司的整体收益,必须通过分部收益的分解,才能得到较好的评价结果,离开分部信息,合并收益往往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借此分析,信息使用者可以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哪些方面,公司盈利水平的提高或降低主要是由哪些分部引起的。对那些盈利水平较高或亏损较大的分部,信息使用者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因为,它们往往是促成企业将来成功或失败的关键。

(5)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借以更好地理解管理层的有关资源配置决策以及每一报告分部和总公司对资本的要求。采用趋势分析法可计算出每一报告分部的总资产变动趋势,一般而言,总资产不断增加的分部,应是那些有发展前景、销售收入和获利能力较高的分部。而对于发展前景不被看好的分部,甚至经营亏损分部,即使当前不被关停并转,管理层也不会较多地追加投资,通常会减少对这些分部的投资。体现了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有序性,以及经营战略的不断优化组合。对于发展速度较快的分部,往往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根据企业的战略规划,计算出每一可报告分部对资本的需求,通过全面预算,也就可以计算出整个公司发展对资本的需求。这一分析,有利于公司战略计划的安排,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则有利于了解公司管理层资源配置的情况,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情况。

(6)比较每一个报告分部的资产相对分布百分比,以评价公司资产的变动特点。分部资产的分布百分比对整个公司而言,是指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占有资产比重较大的分部,一般是管理层较为重视的分部,代表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结合趋势分析,可以从资产分布百分比的变化看出企业资产的流向。

(7)计算每一可报告分部的资产周转率,以确定每一可报告分部资产利用的效率,以及不同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利用效率的影响。分部资产周转率的快慢,反映了每一分部的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一般而言,资产周转率快的分部,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高,反之资产管理水平也就越低。但资产周转率过快,应视为异常现象而予以特别关注。这一分析,可帮助管理层评价分部管理人员资产动作的能力,也是内部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8)运用资产周转率、经营获利率和资产报酬率等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资产周转率和获利指标对每一分部资产报酬率指标的影响,并解释每一分部对整个公司资产回报变动的影响。

分部报告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除了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分析方法外,还必须深入了解公司管理战略、内部外部环境、因素、相关行业、地理环境等相关信息。对于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影响分部报告分析效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来自于编报公司方面的压力。当公司管理层认为分部报告的和形式与公司的利益不相符合,强制性披露对公司产生不利后果时,如可能会被竞争对手、客户反面利用这些信息,公司可能会对披露分部信息产生抵触情绪,而对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粉饰。同时,在分部报告中存在着较多的成本费用被武断分配的情况,这也增加了分析者的分析难度。在分析分部报告时,还要注意分析分部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企业整体,而不能以偏概全,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篇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文

[摘要]信息披露对我国证券市场十分重要,信息充分披露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改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方法。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问题改善措施

一、信息披露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证券市场是筹集并分配资本以满足有竞争力的投资需求的有效手段,如果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转,能够正确反映证券价格,市场就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投向,提高市场效率。在证券市场上,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影响证券价格和构成证券特征的重要因素。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改变对证券不确定性和风险的评价,从而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和价格均衡也就具有直接作用和决定性意义。理性投资者需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财务、经营活动等全面的相关信息之后,才能够经过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之下,证券的价格才能够与其真正价值相匹配,价值高的证券获得相应的高价格,如此优质的项目可得到充裕的资金,证券市场才能够有效运行。由此可见,信息对于证券市场来说至关重要。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有效市场分为三类,即弱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强势有效市场。如果当前的证券市场反映了所有的历史信息,任何一个投资者按照历史的价格或盈利信息进行交易,均不能获得额外的盈利,则该市场是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交易价格都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半强式有效市场。如果证券价格除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还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但没有人通过内幕信息获得超额利润,所有的投资者占有完全相同的信息,则该市场是强势有效市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至多达到弱势有效,也就是说现在证券市场只是反映了过去的信息,信息披露十分不充分。

根据比弗的研究,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对投资者预测未来的收益越有利,因为投资者在预测未来收益时,会使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另外,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公众所了解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增加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可以说证券市场的有效与否与充分披露的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想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充分披露是一个有效的措施。这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样如此。

二、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2月,沪、深证交所分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了等级评估:深交所514家挂牌公司中,30家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34家不及格;上交所646家挂牌公司中,53家优良、534家合格、59家不良。20,中国证监会查处与虚假披露相关的案件33起,处罚上市公司8家、高管人员80多人,处罚涉案会计师事务所3家以及注册会计师21人。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举例如下:

(1)研发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当今世界中,科学技术是一个企业最具有竞争力的方面,一个企业在研发方面的作为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企业在将来的发展状况,而且它能够影响企业的未来价值。但是,现实的证券市场上,企业为了确保将来在产品市场上竞争力强,往往牺牲资本市场上的利益,对企业研发方面的信息披露的很少,或者根本就不披露,这样,投资者就很难对公司作出客观的估计,证券的市场价格就很难正确反映证券的真实价值。

(2)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优秀人才的公司,它的未来收益就有比别的公司大的概率。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对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这也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价值做出客观评价。

(3)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有财务比率中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上述指标反映的是某一特定时期的静态数据,并不能反映多年的平均状况,且这些指标可以在期末被人为地修饰。更重要的是对于分析偿债能力非常有用的资料未能予以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应收账款的金额与账龄,尤其是逾期债务和金额较大的债务等,这些资料上市公司往往借故保护商业秘密不予公布。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对于有关企业负面的信息披露更是不足,避重就轻,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大事项等,误导投资者。

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发布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

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与之相应的是,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受到损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这对证券市场的效率是十分不利的。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善措施

针对以上我们提到的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实施强制披露,并不断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首先考虑到的是公司的利益,是内部人的利益,这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立法,对上市公司实施强制披露。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等。

但是,在这些法律规范中缺少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使得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对违法者采取实质性的制约。因此,我们应该在已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强立法,填补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空白,进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朝良性发展。

2.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在完善法律规范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加大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目前在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手段过于单一,主要是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罚款等形式。从1993年至年10月的处罚历史看,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批评(占61.93%)和公开谴责(占22.94%),成为目前最主要的处罚方式。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个人处罚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市场禁入和建议撤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这两项处罚的比重特别低,这就使得处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由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所受到的处罚,所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是保证法律规范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否则,有关的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控制作用。

3.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非财务信息),尽可能做到信息充分披露

我们在上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充分,针对这一点,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使上市公司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好是充分披露。披露的信息除包括传统的财务信息之外还应当包括:

(1)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投资者需要获得足够的信息以致能够在不同的会计决策之间做出抉择,因为,公司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将影响证券的市价。由此,我们看出会计政策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会计政策信息披露充分与否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上市公司有必要向证券市场披露有关会计政策的信息。

(2)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它包括描述流动性、资本来源变化的已知趋势的信息,描述收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可能对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的重大异常事项和趋势及其不确定性的信息。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可以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动、经营成果的理解,进而帮助投资者做出他们自己的预测。同时,管理当局讨论分析书为投资者增加了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

(3)有关预测未来的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经营业绩指标、背景信息以及将来的不确定信息等等。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制定经济决策时越来越需要关注的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得市场价格决定于供给需求,好的信息必将促成更具信息含量的买卖决策,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投资者做出更好的决策,增进证券市场的效率,使投资者将资金直接投入到最有生产效率的地方。

4.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促进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的一个有效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1)改善执业环境,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待遇,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开展有效的培训,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

(3)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出台有关惩戒的相关法规,成立一个惩戒委员会,并给予它惩戒的权利,以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

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和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篇4: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关于分部信息披露的探讨

北京郭慧真

合并会计报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关于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但是合并报表同时也掩盖了集团内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分部报告便应运而生。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刚刚起步,人们对分部报告的认识还不足,有关法规还不完善,本文拟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我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探讨。

一、 分部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DD按分部编报财务报告中将分部信息披露定义为:按照一个企业的分部,具体说就是按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的不同地区编报财务资料。

首先,由于各个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投资风险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有分部资料来评定一个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前途和风险,按分部提供资料的目的,就是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关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的不同行业分部和不同地区分部的规模大小、利润贡献,以及发展趋势的资料,使他们对整个企业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其次,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和内容上相差很远,根据合并报表计算的各种财务比率,如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不能代表母公司的营运效果,也不能说明子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合并报表的有用性大打折扣。

再次,由于各地区的物价水平不一致,在不同通货膨胀条件下,币值也不相等,将不同币值的报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反映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特别是在外汇市场剧烈变动时,合并报表采用单一汇率把多种货币折合成统一货币,这种折合还受汇率、利率和各国经济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

最后,分部报告能满足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有时某些财务信息的接受者不是与整个集团有直接联系,而是与其中的某一分部有关系,所以分部报告对他们来说更为相关。他们不但需要了解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且更加关心对他们有直接影响的集团中某一分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 分部信息披露的基础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及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规定上市公司应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而国际会计准则以行业和地区作为分部的基础,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分部、国外分部、出口销售分部和主要客户分部信息。笔者认为,最合适的做法应该是按行业和地区分部披露。因为从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来看,有些从事各种经营的企业集团并不是按照行业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而是按地区来设计管理体制和报告体系。此外,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等发展不平衡,由此给各个地区分部带来的机会和风险也不相同,所以一个企业应当分别揭示不同地区的经营活动,帮助信息使用者了解各分部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跨行业的资产重组如火如荼,主营业务多元化成为一种趋势,因而按行业披露资料也是十分必要的。证监会不要求按地区分类编制资料,也许是因为行业分类信息更符合我国国情,更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 分部的划分

1. 行业分部的划分。国际会计准则把行业分部定义为:一个企业内可以区分的,主要是对企业外部的客户,分别提供不同的产品或劳务,或者不同类别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各个组成部分。美国的定义与此类似。但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指出:行业分部的恰当确定终究归属于管理上的判断。

在实务操作上,可以参照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的标准行业或产品分类。例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将经济活动分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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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央财经大学张海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的活动范围已不再受到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而走向全球化,相当一部分企业成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团。与之相应的合并会计报表虽然能较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济资源以及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全貌,但在满足“服务于信息使用者决策需要”的目标上还存在局限性。对于合并报表存在的先天不足,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办法是披露分部信息,并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的补充。

为了规范分部信息的披露行为,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纷纷发布准则或制度,对分部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分部标准与数量、分部信息的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方式等作出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一、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1.美国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在分部信息披露上有着广泛的规定。196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要求在册的上市公司按照行业分部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1976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FASB―14“企业分部财务报告”;随后,FASB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分部信息有关的会计准则和技术公告,如 FASB―18、FASB一21、FASB―24。这些准则为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规范性指南。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披露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为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企业应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将分部划分为四类。可报告行业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分别占企业合并营业收入、合并营业利润(或亏损)、合并可辨认资产的10%或以上。主要客户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分部的判断标准是:其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10%或以上,或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的10%或以上。此外,还对分部的数量加以限制,要求所有可报告分部来自非相关客户的合并营业收入,最低应占所有行业分部相应合并营业收入的75%,但应编报的.分部最多不超过10个。要求披露的分部信息内容为:行业分部应披露收入、获利能力。可辨认资产及其他信息;国外经营应披露收入、经营损益、可辨认资产信息;出口销售应按地区总额披露企业从母国外销给国外非联属企业客户的销售收入;主要客户应逐一披露其销售情况。对于分部的报告期间,1977年发布的FASB--18规定,企业不必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分部信息;而成立于1991年4月的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在经过研究后认为,应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部信息,并建议按季度提供分部信息。分部信息的披露方式是单独编制分部报告,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体系内,构成整套报表的一个组成部分。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国际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1年发布了IAS―14“按分部编报财务资料”,并于19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从准则内容看,IAS-14与美国FASB一14的要求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它只要求企业披露行业和地区分部信息,未要求披露出口销售和主要客户的分部信息。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要求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另一种作为第二级基础。相应地,要求对第一级分部作充分披露,应披露的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或其他营业收入、成果、所用资产的置存价值、负债、本期购入资产的总成本、本期资产折旧费和摊销费的合计数、其他重要的非现金费用合计数及有关投资信息。对第二级分部作有限的披露,应披氏的指标包括:来自企业外部客户的收入、资产帐面价值、本期购入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成本。

3.我国现行的分部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用户对分部财务信息同样具有强烈的需求。中国证监会在1994年1月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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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对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建议

周宇 廖丹 李淑花

分部报告作为企业集团合并报表的有益补充,各国先后都做出了规定。1994年以前,我国企业分部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披露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作ASB)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若干建议。

一、编制依据

我国目前有两个机构规定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证监会和财政部。前者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以下简称 《准则第二号》和《财务报告附注指引汇后者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合并报表和分部报告。两者所作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信息报告的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末制定和颁布专门规范分部信息披露的具体会计准则。为帮助财务报告用户了解企业分部经营活动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准确预测企业经营风险和报酬,有必要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分部划分和确定,分部财务报告的范围、内容、报告期间和披露形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会计准则。

二、适用范围

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分部报告,而证监会的《准则第二号》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披露分部报告。这样,政出多门造成两者的矛盾。修订的新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则把提供分部信息的范围限定在 “权益或债务证券公开上市的企业,和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其权益或债务证券正处于发行阶段的企业”,不再把其他经济上重要的单位列入必须报告的范围。

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极大分离,使得大量的财务报告用户只能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为其决策的基本依据,选择上市公司提供分部报告,既有助于财务报告用户的决策,也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他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在总体上不如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用户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因而不必强制要求其披露分部信息。但结合我国实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一般是大型企业集团,其多角化跨国经营状况对所在省市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它们并不都是上市公司,所以建议我国将适用范围界定为上市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应报告分部的确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要求企业按营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提供分部信息。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号要求企业按行业、主要客户、国外经营和出口销售提供四类分部信息。两者都规定只有以下指标达到重要性标准才纳入分部报告范围:按分部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或亏损、可辨认资产的]0%测定。我国《准则第二号》修订稿要求按行业分部提供分部信息,分部的判断以行业收入占营业收入的10%(含10%)以上为标准。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风险和机会相同的经营活动可以合并报告,不同的应分别报告。不同的机会和风险一般可以归集到不同的地区和行业上来,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又可以是交叉的。有鉴于此,如果企业同时适用行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应把其中之一作为第一级基础充分披露,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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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摘要:内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以财务部发布的相关标准为依据,对企业内控信息所具有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准确评价,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给信息使用者的整个过程。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反映的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组织构架,该信息无论是对企业的规范发展还是对于资本市场的稳定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在内容信息披露工作做出分析,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审计不严格、具体规范不详细、缺少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独立性等。面对这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相关制度做出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以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篇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探讨论文

在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要体现出良好的投资价值,就必须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而上市公司内控信息是投资者做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规章准则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也更加的复杂。为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上市公司需要对自身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做出了解,并进行深入的反思、摸索和解决。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要加强自身规范,共同建立和遵守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为我国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发展构建良好保障。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我国上市公司开展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来看,与此相关的规范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运行。到当前为止,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条文已经逐渐完善,涉及方面日益广泛,水平也日渐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也体现出了一些问题,了解这些问题,能够为相关工作的优化提供必要依据。从上市公司所开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现状来看,部分上市公司并没有能够严格遵守监管部门所指定的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完全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监事会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评定其建立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并需要将实际情况发表具体的意见,然而相关内容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多数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只停留在了形式上,并未对上市公司中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进行披露,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难以实现应有的作用;上市公司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注册会计师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信息披露情况审查时,是否出具审计意见依实际需要而定,相关规定欠缺强制性。由此可见,在当前上市公司所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中,需要上市公司进行配合,也需要监管部门强化监管,通过详细了解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关问题的解决路径,推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的健康发展,体现出这项工作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

(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从201月1日至今,在六年的发展时间中,有关于上市公司进行内部信息披露的制度、法规不断被优化改良,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已涵盖我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深入解读《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白皮书》可知,全年,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670家,总体披露占比94.58%。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2638家,占比93.45%;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有32家,占比1.13%。内部控制体系被认定为非整体有效的上市公司为32家,在这些企业中,财务报告有效单非财务报告无效的企业为11家,占所有企业的0.39%,而财务报告无效而非财务报告有效的企业则达到了14家,占所有企业的0.50%。在所有企业中,还有7家企业的'内控数据被认定为整体无效,占所有企业的0.25%。

(二)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规范

20,按照规定披露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数量是2248家,披露占比为79.63%。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2150家,占比76.16%;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给出的审计意见为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数量为98家,占比3.47%,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详细情况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数量为78家,占比2.76%;2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占比0.07%;18家上市公司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否定意见,占比0.64%。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少详细的条文规范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其中年报方面的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因其实际情况而需要特殊要求的,允许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和许可,允许上市公司对特殊情况的具体内容在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只是证券交易所要对该项具体情况给出确切的要求,这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借此选择对某些重大事项不予披露。(四)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证可信度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必须同时具备可靠性和关联性,才能被认定为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才具有使用价值。相较于信息的关联性,决策者们普遍更关注信息的可靠性。然而,中国证监会在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涉及年报方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只是对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内容、格式上的统一要求,并未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的财务报告做出统一要求。

三、相关问题的改进策略

(一)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规范

财政部、证监会、事务所等部门需要对企业信息铺路工作流程、标准等准则与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应及时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监管意见,强化其披露力度。相关部门则需要根据资本市场发展需求,对相关准则和意见做出补充与修正,严厉惩处违规操作的企业。除此之外,企业在开展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工作涉及到的各类要素做出全面考虑,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按照规定规范具体内容和报告格式,并由注册会计师对该信息发表意见,使得所披露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强化外部监管

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指导注册会计师顺利解决其审计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出现的实际问题。详细具体的审计标准的制定,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尽行审计时获取合理的保证。监管部门要实时监督、科学管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事项,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更好的为投资者的决策服务,捍卫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证监会的新任务之一就是加强监督和管理企业相关行为,同时有必要对相关工作的开展制定硬性规定,并强制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操作的上市公司,严格予以惩处,强化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秩序,确保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相关权益。

(三)明确相关工作具体要求

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呈现出健康运行的态势,随着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日益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当局顺应外部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自觉意识,是满足用户对信息使用需求的要求。同时,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政策方面对主动披露自身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提供鼓励与支持,并对在此方面具有良好表现的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并通过补贴和奖励的手段实施。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享有自主权和决策权,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提高,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资本成本、债务成本的降低。然而,相关部门所具有的监管能力毕竟有限,并且采用强制手段尚难以保证取得良好效果,更何况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信息披露。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持有不情愿、不配合的态度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尤其是对于不利于公司顺利发展的信息,这些企业更是不愿进行披露。面对这种情况,管理部门有必要构建起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行为,并构建起科学完善的制度条文,从而对企业行为进行引导,促使它们主动配合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向资本市场提供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最了解的莫过于管理当局,他们最有资格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况作出评价。上市公司的公司董事和执行经理,有义务将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给报告使用者,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管理者当局应该按照统一要求,提供内容和格式均合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报告,从而为这类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依据。不可否认的是,当前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却欠缺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然而投资者眼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而且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信息,为此,上市公司需要在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和优化,从而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保证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其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9).

[2]王建康.基于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5(18).

[3]王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职能部门相关工作的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10).

[4]李仁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深交所诚信档案和自律监管工作报告[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1).

篇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7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新消息

证监会上市部巡视员兼副主任赵立新日前在20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修班上表示,年,证监会将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建设,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等。关于上市公司监管,赵立新表示,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建设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信息披露是解决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帮助投资者决策的基本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建设不仅是落实国务院要求,也是实现证监会监管转型的重要内容。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党委书记、执行副会长姚峰表示,2016年协会将根据监管需要、市场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以强化“全局观、协会观、创新观”为指导,创新性地开展抓公司治理、促自律规范,发挥协同效用、促监管合力四项重点工作。

篇1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

1.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2016【全文】

2.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全文2016

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16全文

4.江苏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2016

5.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6全文

6.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全文

7.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6全文(草案)

8.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9.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10.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201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拟修改

12.201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13.上海市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15.2016年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7.2016年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0.《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篇1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参考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为规范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1.2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跪地的活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2.1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确定是否属应披露事项的,及时、完整的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

第2.2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露。否则,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2.3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

第2.4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2.5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2.6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2.7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2.8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2.9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2.10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3.1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3.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3.3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3.4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3.5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3.6条 本制度第3.1条至第3.5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等募集说明书。

第3.7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4.1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予以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

1.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篇12: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同方软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三条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四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做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篇13: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或报刊上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签发披露,其他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和董事会,必要时可召集临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予以披露,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推荐主办券商的规定,安排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14: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 论文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综合治理 论文

首都经贸大学 董力为 博士

信息披露英文为Disclosure,亦称信息公开,一般表现为企业在发行股票前向公众发布募股说明书,上市伊始的上市公告、已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件公告等,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最近,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上市公司并购行为提出披露要求。我们应该从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改进信息公开主体企业的披露形式和对审查机构约束机制来“治本”。

一、改进财务信息披露形式

首先,要让财务报告公开到能让以广大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财务报表利用者随时查询到企业的财务报告。目前我们的企业财务报告出于管理部门的要求,局限于年报和中期报表,登载于指定的报纸上,也登载在网上。但是,除了像终止上市前,业绩存在严重问题类必须说明的情况外,一般人在互联网上查到的只是企业的业务介绍和产品介绍,查不到详细财务资料。为何不敢随时全面的向公众公开,特别是由本企业主动公开?让人生疑,或许有不规范的难言之隐,特别是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世界范围内频频发生的利润操纵(Earnings  management)和造假事件。要说是商业秘密,那美国的GE、日本的SONY等国际上知名大公司都敢披露到随时查询,在内容上具体到月份财务报表,当然还有业务以及地区分部报表。公开的程度也就是透明的程度,说明一个企业的合法经营程度,以及信用实力,这值得我们的企业特别是业绩良好的企业注意。

其次,公开的财务信息称呼要统一规范。如常说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应与国际接轨称为财务报表,其英文financial  statement按原文直译即可。又如对损益表还是利润表的称呼上,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称为利润表,而实践运做中企业从工商、税务部门领用的是损益表,银行贷款审查也是损益表。损益表英文为Profitand  loss  statement是英国流派的叫法,缩写为P/L;利润表英文为Income  statement是美国的叫法,有时也称为Results  of  operations或Statement  of  earnings,也许是因为近年来英国流派对损益表改进比较大的缘故,我国《会计法》授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倾向于美国流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称谓不统一,会影响投资者尤其是外国投资者对我们的看法,认为我们在报表方面却统一不了、规范不了,让人怀疑我们的经济指挥棒是否还灵。其实它也反映了我国关于财务信息方面的法规政出多家,证监会、财政部会计司以及地方工商税收部门等的规定矛盾的现实。

再有,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要统一。如我国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有些教科书以及大块头的“财务报表大全”等图书依然大篇幅赘述《财务状况变动表》,有些主管上级部门还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变动表》,让外国学习者迷茫,国内咨询者尴尬。它反映了我国目前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在理论与实践、政策与实施上不匹配的缺憾,所以我国在规范报告标准方面应严格使用统一途径。

此外,为了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连贯性,我国应尽快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onceptual  Framework),1993年虽已公布并且后来又修改了《基本会计准则》,但是它还没有达到“制订会计准则的依据”程度,即缺乏真正的“会计准则的准则”。

二、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审查机制

从191月1日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开始,财政部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就有了正式披露要求,虽然这类规定已经不少,但是披露主体方却不遵守。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统计,世界范围内企业应用国际会计准则IAS的国家排名中第一位是德国,有132家企业,其次是中国,有112家。但是,严格意义上这112家中完全符合IAS标准的只有两家。除了误期呈报外,主要原因是未能遵守IAS第1号「财务报告的披露」中的规定。我国披露主体的企业方面问题很多,如将投资收入编入主营业务收入,11月公开的堪称“中国证券市场作假之最”的东方电子事件,伪造17亿人民币主营业务收入;不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广告费做期间费用处理的规定,而是分期摊销以拉高本期利润和EPS指标;曲解《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规定,对关联方的欠款不提坏账准备等;重大信息故意不按时报等都有害于投资者,违反“及时性”原则等。此外,还有些企业打着名为“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不违反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旗号,实为进行利润操纵,影响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造成这类信息披露方面的“脏、乱、差”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审查监督环节不过关。

在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保持中立、公正,但是我国的现实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为降低审计成本,本应由事务所的人查账,但是有雇人临时做的;审计时间过短,审查时间短到让人觉得查账人员只有翻看会计账页的工夫,没有仔细核实的时间;注册会计师自由聘任制,选择能为企业说话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事务所;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水平低下,如企业资产置换时,被置换资产的定价,用过去资料推算今后收益现值,不结合市场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只查会计账,不查相应业务的真实性等。由于上述披露主体以及审查方面存在问题的多方面、多层次原因,我国应考虑调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结合国外的做法,或许能开拓一些思路。

三、借鉴国外经验

首先,考察日本的三重审计制。日本的企业分为一般企业、大型企业以及公开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别要求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审计。审计执行人分为企业监事人审计、会计审计人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监事人审计属于内部审计,所有企业都要搞,是政府要求的。其审计内容不仅对会计账簿手续方面进行审计,还对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进行核实。对大型企业在企业监事人审计的基础上,还要设置会计审计人,会计审计人指聘任的专门审计人员,要求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此审计人隶属于企业,所以可以理解为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面向包括上市企业在内的公开企业,其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企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像丰田、索尼、本田公司那样的既是大企业又是公开上市企业就要接受企业监事人、会计审计人和注册会计师的三重审计。也就是说日本的会计信息监督靠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监督。

其次,很多国家大都实施着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它是社会监督企业信息披露的另一种体现。注册会计师保险制指注册会计师编报或者审计过程中出了事故,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投资导向损失,判罚后不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赔偿,也不是所属会计师事务所赔偿,而是保险公司赔偿。当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本人有投保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注册会计师的投保都能被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只选择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为保险对象。这样做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的水平与道德,靠保险公司,也就是靠社会来评判。

从这种靠社会选优的模式下,被保险公司留住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企业愿意让其审计报表,对投资者等与受审计企业的相关者也有一定的保障。不被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则被淘汰出局。这种在执业会计业引入保险、竞争机制,靠社会监督以及安定社会秩序的做法值得关注。当前,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自律性较差,人们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缺乏信任,各级管理当局也感到制约乏力,上述引入保险制度的社会监督机制应该值得借鉴。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但是没有规定此准备金的用途,即没有要求加入保险。我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中国拥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6045家,207月减为4446家,其中合伙制591家,有限责任公司3855家,这样合伙制事务所以家产为限,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客户以及社会负责。而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规模小、最大的5家资本金也才300万上下,196045家年收入全部加起来60亿。才是普华永道一家的二十分之一,担保或者赔偿能力限度显而易见。我国年7月执业会计师54220名,对于注册会计师个人也没有强制加入保险的规定,尽管我国某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对象的险种,但是无人问津,致使注册会计师这个自然人的担保能力,不足以满足罚款、过失补偿。进而屡见“胜诉得不到胜诉款”现象,使法律裁定成为一纸空文。

篇15: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论文

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证券市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生态关系,文章从生态学的角度,构建了二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互动模型,并基于此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了分析,获得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选择策略和虚假信息披露的生态学机理,得出了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机和策略。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 Logistic模型 稳定性分析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机制研究是一个基础而重要的课题。现阶段对其的研究主要从逆向选择的角度和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从逆向选择的角度分析: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利差消息的披露质量方面,为了应对这种逆向选择现象,除了政府规定披露的强制性信息外,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选择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增强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向外部投资者揭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优势,相信公司未来前景并作出投资决策;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司管理层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与管理者的报酬方面,上市公司的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的关系,他们之间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尤其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政府部门和公司经营者之间更是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只能通过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来判断经营者的努力工作程度,而上市公司经营者为了显示自己的努力工作程度和公司经营业绩,取得更多的收益,可以通过自愿性信息的披露方式,不断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内部股东进行信号传递。

本文从生态学的角度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机制进行研究,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和管理层报酬最大化作为信息披露决策的标准,是一个新的角度和尝试,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的生态关系方面。

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

(一)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竞争模型

把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看成两个种群,当它们独自在一个自然环境中生存时,产出水平(对应于上市公司或外部投资者的收益)的演变均服从Logistic规律。假设x1(t)、x2(t)分别是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时刻的平均产出水平(即收益),并假设它为时间的函数,r1和r2是它们的产出水平在独立生存状态下(对应于当它们未进入证券市场时)的平均增长率,N1和N2是它们在独立生存状态下的平均产出最大值,于是,对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有:

当t→∞时,xi(t)→Ni,i=1,2。其中,是实际产出占最大可能产出的比例,称为独立产出饱和度。

当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在同一环境中生存时,则会产生相互影响,在证券市场中,设σ1表示大型企业的独立产出饱和度对中小企业产出水平提升的影响;σ2表示中小企业的独立产出饱和度对大型企业的产出水平提升的影响(σ1,σ2>0)。

两种群之间共有四种关系:捕食关系、互惠共生关系、竞争关系、寄生关系。由于在证券市场中,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间的主要关系为竞争关系,故本文只研究它们在竞争关系下的生态模型。此时可表达为:

为了研究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作为两个种群在竞争模式下的结局,即t→∞时x1(t),x2(t)的趋向,只需对方程组(2)的平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

对于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来说,只有当平衡点位于平面坐标系的第一象限时(x1,x2≥0)才有实际的意义。根据判断平衡点稳定性的方法,得到四个平衡点的稳定条件(表1)。

这里有3个平衡点:P1,P3,P4,P1点稳定条件是σ1<1,σ2>1,其中σ1<1表示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比中小企业对自身的阻滞作用小,σ2>1表示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产出水平的影响比大型企业自身的阻滞作用大,显然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即大型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如中小企业,该情况只在局部地区与局部行业出现,而在证券市场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只在股民对所有上市公司的情况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在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下几乎不可能发生,所以P1点的稳定条件不易达到。同理,P4的稳定条件σ1<1,σ2<1,表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彼此都不占优势。这种情况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信息披露处于萌芽时期可能出现,伴随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的产生,使这种情况迅速消失,转到更加稳定的状态;或是新兴行业刚进入证券市场时,股民对它们不了解的时期,随着该行业的成长,这种差距也会慢慢的缩小。p3点的稳定条件σ1>1,σ2<1体现了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所以P3点的稳定较容易实现,此时表明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的负面影响远小于大型企业对其的竞争影响。

(二)加入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子的竞争模型

现加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子。设中小企业进行自愿性披露对自身的影响因子为α,大型企业进行自愿性披露对自身的影响为β,此处假设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对彼此的影响为对称的,于是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的影响为-α,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为-β (0<α,β><1)。>

令k =α-β (4),由0<α,β><1得-10表示大型企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大于中小企业进行自愿性披露对大型企业的影响。将(4)代入(3)中,得到>

为了研究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作为两个种群在竞争模式下的结局,t→∞时x1(t),x2(t)的趋向,只需对方程组(5)的平衡点进行稳定性分析。首先根据方程组(5)解代数方程组:

得到有四个平衡点:P1[0,0],P2[N1(1+k),0],P3[0, N2(1-k)],

对于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来说,只有当平衡点位于平面坐标系的第一象限时(x1,x2≥0)才有实际的意义。为了便于对平衡点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在相平面上讨论它们。在代数方程组(6)中记:

根据判断平衡点的方法,得到四个平衡点的稳定性条件如表2。

由σ1,σ2的意义知σ2对x1的影响与σ1对x2的影响均可忽略不计,故将(8)对σ1求偏导,将(9)式对σ2求偏导,得

由(10)、(11)得x1随σ1的增加而减小,x2随σ2的增加而减小。说明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产出水平的影响越大,中小企业的收益平衡点越小;反过来也是如此。当-11,由上文的分析知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少出现,即大型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如中小企业,该情况只在局部地区与局部行业出现,所以此时的稳定条件不易达到。当01,σ2<1,同样由上文分析知此时的稳定条件体现了证券市场的一般情况,所以此时P4点的稳定较容易实现,此时表明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竞争中处于明显的劣势,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的负面影响远小于大型企业对其的竞争影响。

结论

通过模型分析,可以看到在证券市场中,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在竞争关系下的获利情况和策略选择。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竞争中,大型企业为了使外部的投资者正确判断自身的市场价值,采取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理性的选择。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且从长远来看,可能会面临被收购兼并甚至倒闭的风险,所以中小企业也会适当加大对自身有利的信息披露来增加自身收益。在此竞争条件下,企业为了增加自身的市场价值,会趋向于仅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所以,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竞争关系导致了诸如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产生,且随着竞争的加剧,这种制度将会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卫东.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D].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

2.封思贤.公司业绩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

3.范小雯,陈柳钦.自愿性信息披露均衡机制研究.华侨大学学报,

篇16: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信息披露研讨论文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信息披露研讨论文

本文主要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信息披露的意愿、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等,具体请详见。

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其中只有一方拥有交易信息,或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相关信息,从而影响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决策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及环境状态的认识存在差别z正确性。信息不对称使社会资源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福利的分配。1970年,阿克洛夫(Akerlof)在哈佛大学的经济学期刊上发表的《“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开创了信息不对称系统研究的先河,而梅耶斯(Mayers)和麦吉劳夫(Majluf)则首次把不对称信息引入资本结构的研究中,进而提出著名的优序融资理论。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不同,信息不对称理论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理论。前者主要研究发生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理论;后者主要研究发生在交易双方签约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又称道德风险(Moralselection)理论。逆向选择会导致资本市场上的优质企业因不愿意承担高额融资成本而退出市场,留下的都是劣质企业,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使资本市场变得无效率;而道德风险则会提高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成本,进而影响资金需求者的融资决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分析

一般而言,企业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内源融资,如企业的自主投资、盈余积累和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外源融资,如发行股票、债券及向银行借款。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筹资渠道要少得多。郭斌、刘曼路2000年对中小企业规模与资金来源的实证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各种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为:自有资金54%、亲友入股15%、政府投资2%、银行借贷27%、其他来源3%。即中小企业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内源融资,而其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形成这种资本结构,主要是因为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由家庭小作坊发展而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成员之间固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企业管理者和业主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企业“几乎不存在任何委托代理关系所产生的监督成本和代理成本问题”。也就是说,在中小企业内源融资活动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本文主要考察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影响。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对外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信息披露的意愿。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很难筹集到足够的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以满足,但毫无保留地提供内部经营和财务信息则有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有选择性地向资金提供者披露信息,使信息质量大打折扣。

(二)信息生产能力。制约中小企业信息生产能力的因素来自内外两方面。从内部来说,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落后,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信用等级较低,可供抵押的资产较少。也就是说,中小企业的自身条件使其信息生产能力受到限制,极易在融资活动中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外部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平台建设还很落后,资本市场现有的信息披露体系内容大多是专门针对专门针对大型企业制定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体系尚未建立,从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信息生产。

(三)信息披露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分为隐性成本和显性成本,前者主要指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可能吸引更多的竞争者进入该产品或服务市场,从而使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后者主要指信息编制成本和传播成本。信息披露成本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具有重大影响,中小企业会在信息披露成本与外源融资所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在外源融资过程中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对中小企业外源融资方式的影响

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向金融机构借款。从理论上分析,发行股票和债券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的信息,会使中小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为了避免暴露商业秘密,降低信息编制和传播成本,使其在经营活动中更具竞争优势,中小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因此,多数中小企业会选择向金融机构借款作为其主要的外源融资方式。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服务的,对拟发行股票融资的.企业,无论在资产规模还是在盈利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很难在主板市场上融资成功;创业板市场规模较小,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债券市场也不发达,发行债券门槛高,也阻碍着中小企业融资。因此,中小企业更多地倾向于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但由于借贷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也并非易事。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为了顺利取得银行资金支持,只向金融机构披露有利于融资成功的信息;而金融机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会对中小企业提出较高的贷款利率要求,从而使得一些低风险项目由于无法承受高利率而退出融资,而能够承受高利率的项目大多是高风险项目。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时,将申请融资的项目一律视为违约风险较高的项目,尽可能减少贷款发放额,从而形成逆向选择。而中小企业在融资成功后,可能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在借款使用方面背离原借贷合同规定,从而损害金融机构利益,增加金融机构回收贷款的难度,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三、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对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不够重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强调要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但并未对信息披露时间、内容、方式等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使中小企业过多地依赖外源融资,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中小企业遭遇金融机构“惜贷”,从而使其外源融资渠道受阻。为减少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必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核算简单、人员较少等特点,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制定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强制披露信息的内容和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杜绝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以减少金融机构在信贷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面临的道德风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我国可组建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以帮助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减少信息搜寻成本,避免在对中小企业的遴选中出现逆向选择。监管机构在执行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时,应特别重视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方式,鼓励中小企业自觉披露更多的内部信息,以使其在融资活动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培育中小企业信用

信息中介机构目前,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主要由金融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操作。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比较严重,金融机构信用评价成本较高;而信用信息中介机构良莠不齐,致使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中小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力发展信用信息中介机构,有利于通过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减少中小企业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目前我国现实情况下,要减少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过程中面临的道德风险,政府应有所作为。不仅要为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而且还应加强对信用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市场行为,以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来减少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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