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法官 秦旺
干货多~人很帅~
【导论】
质量合格为根本+合同效力处理特殊性+法律关系复杂+层层分包转包+事实查明困难
【法律渊源】
法律(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住建部违法分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2013建设工程示范文本)
司法解释(2004、2011年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广东高院指导意见、优先受偿权意见、2016年审理指引…)
【法律问题一:合同效力】
1.1资质(无、超越、借用);招标(应招未招-强制性招标、违法招标);分包(难!!!专业分包-技术性要求高、劳务分包-13类);转包。
1.2违法建筑的合同问题(工程建筑许可证+效力补正-超越资质在工程竣工前取得;没有资质不可补正)
1.3农村承包装修,现倾向于定性为承揽合同,而非工程合同。
1.4中标通知书的效力,倾向于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招投标提及发出通知书后15天内应签订合同。
1.5效力释明。过去,一审认为有效,二审认为无效,可能会发回重审(关系到违约金是否支持)。现在,倾向于,二审法院在一定情况下,民诉法227条,可以一并处理。
【法律问题二:工程款的结算】
2.1黑白合同,以哪份作为结算依据?司法解释,以白合同为准,经招投标中标并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以下各点未涉及:
2.1.1白合同的认定标准
实践中多为未备案。备案不是认定白合同的标准。双方都同意不按白合同时,倾向于仍按白合同执行。-----宗旨:规范招投标市场。
2.1.2实质性内容的判断
补充合同属于黑合同还是合法的白合同?判断实质性内容是否重大改变: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1.3非强制性招标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存在。
2.1.4未经招投标但已备案,后又新签合同时,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2.1.5白合同无效时,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2.2单方结算的认定。
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发包人拖延结算时,可以承包人的结算依据为准,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有约定,发包人逾期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2)发包人收到结算依据;(3)在约定时间内未答复。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仍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复。(不影响发包人利益,不影响发包人履行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的话,从逾期之日起计算利息。
2.3工程造价认定。
2.3.1单方委托鉴定
2.3.2法院委托鉴定
(1)鉴定原则能不鉴定就不鉴定;(2)已经结算的,缩小鉴定范围;具备资质,2名以上、甲级(所有)和乙级(5000万以下)鉴定机构。
鉴定程序:启动主体,谁主张谁举证;法院释明;?;费用处理。
2.4财政评审和款项结算
原则上,当事人之间已结算的,作为定案依据;合同明确约定按财政评审为准;财政评审未作出或撤销评审的,查明具体原因,需补充资料或者实在做不了,再决定是否采用司法鉴定。
2.5已付工程款的确定
发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具时结算(大部分法院)还是合同相对性?总承包人同意、政府介入、款项类目。
2.6委托代建合同
能否适用合同法的委托合同规定,追究委托人的责任?一般建筑代建;政府委托代建。
2.7诉讼时效。宽松把握,尽量不以此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三:优先受偿权】
3.1过去,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现在倾向于支持。
3.2逾期竣工。倾向于,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原因导致逾期竣工,不影响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3起算点。司法解释,自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实际?约定?以在后的时间点为准。
(1)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验收的,提交报告之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
(2)约定竣工日期
(3)约定付款期限,倾向于从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4装修装饰工程
3.4.1优先受偿权范围,只能针对增加部分的价值。
3.4.2发包人应为所有权人。
3.5优先权的债权范围
违约损失、其他赔偿,不纳入。
3.6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行使?发函?倾向于宽松把握。
3.7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四:法律工期】
4.1开工时,未拿到施工许可证,以承包人进场时间为准。
4.2签证+具时。示范文本:发生事由承包人在28天必须向监理提交索赔文书,逾期视为放弃。
【法律问题五:挂靠施工】
5.1住建部2014年判断标准。
5.2诉讼主体,单独起诉,原则上要追究。如果被挂靠人未参与施工,并书面表示放弃,可不追加。
5.3工程款结算
5.4挂靠费。合同无效的,根据被挂靠人是否有参与管理决定。税费由挂靠人承担。
5.5责任承担
质量问题,连带。
挂靠人分包、转包的,对外以自己名义签定的,自己承担,否则为连带。(无定论)
【法律问题六:民事责任的承担】
6.1利息。
6.1.1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持。(权利未明示放弃的,不得视为放弃。)
不过,示范文本(2013)的重大变化:结算时,未提出利息要求,视为放弃。
6.1.2垫付款。有约定利息才支持。
6.1.3鉴定确定工程款的利息,鉴定报告出来之日?合同约定支付之日?倾向于后者。
6.2违约金的调整
界定损失。发包人逾期付款,逾期付款之日的同期贷款利率;承包人逾期完工,工程租金,但桥梁、道路的,已付工程款。
违约金和利息可并用,过高可调整。
6.3无效合同责任承担
工程价款、工期,承包人、发包人都可主张参照适用。
6.4合作开发,一方出地,一方出地
成立项目公司,共同;未成立,出资承担。???
表现合作,连带。
司法解释第26条存在的问题
合同有效,坚持合同的效力。合法分包人,只能找总承包人,而不能突破相对性,找发包人,但代位可以。
合同无效,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举证证明已付款。
数名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谁先判谁先受偿。
多次违法分包、转包,中间主体若未参与,不用追加。
连带责任,可同时或者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