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土地存量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努力促进“十二五”期间全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和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XX县砖瓦窑企业关闭整合规划》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XX镇砖瓦窑拆除复耕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间要求
1.乙方自愿在 年 月 日前拆除位于XX镇 村
的 门砖瓦窑一座(包括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并于 年 月 日前平整、恢复耕作条件。
2.甲方在乙方拆除平整,申请上级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给予乙
方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面积确定
乙方图斑面积为 亩,要求保留 亩,复垦 亩(复
耕面积按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的实际数据计算)。
三、 质量要求
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平整标准、项目质量和进度要求实施
复耕,即符合和达到上级验收的标准要求:复垦后地块与周边
田块落差不大于20厘米,并完善进、排水系统,在省、市验收时必须交村组或自行组织种植农作物。
四、 资金拨付标准及方式
按照确定的复垦面积按每亩 元计算,费用总额约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全面拆除地上建构筑物,甲方申请县相关现场验收后,拨付费用总额的40%。复垦项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凭批准文件)再拨付30%。其余费用在挂钩指标使用供地后全部付清。
五、 约定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科学安排生产,化解债务,人员分流,资产处置,停止取土。若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拆除复垦到位,所产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 附则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法律效力,涉及协议变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国土所、财政所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