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委会制度
一、支部成员必须参加党组,因故缺席应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党支部书记同意。会后,主持人须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二、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上半年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应在翌年的一月份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会议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2、 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 勤政廉政情况;
4、 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调查研究的情况;
5、 其他重要问题。
四、会前,党支部应广泛征求、收集党内外群众对支部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
六、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
七、会议确认的存在问题,必须逐个研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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