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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xx)郴北民一初字第56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

被告唐某,男,汉族。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无其它争议。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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