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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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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商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商品有:发胶、摩丝、油墨、粘胶剂、卫生球、赛璐璐制品、杀虫剂、显像管、酒类等(其它易燃商品及器具禁止进场);

2 易燃、易爆商品进货时,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

3 存放部位应独立封闭、通风,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射;

4 易燃易爆品周转库和柜台摆放数量不准超过二天的销售量;

5 易燃易爆商品严禁混车运输、同库存放和交叉销售;

6 对易燃易爆商品实行“四专”管理措施,即:专车运输、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单独柜台专人销售;

7 各商场经营的易燃易爆商品具体品种、贮存库位、保管员和售货员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存档,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货、贮存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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