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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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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征收范围涵盖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有基本规定,也有行业性的特殊规定,简介如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基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意味着从那天起,纳税人对国家就有了一种“债务”,纳税人有义务支付税款偿清“债务”。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二、特殊规定

1、建筑业:由于建筑行业承包、结算方式的多种多样,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有很多特殊之处。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5)对于自建行为,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2、销售不动产:

(1)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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