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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校长流动应遵循的十个原则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章“义务教育”中明确要求:“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而言,实施教师、校长流动制度,不仅有利于實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提升义务教育整体水平。

目前,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多项旨在提振民族地区教育的制度设计,如财政拨款倾斜制度、鼓励到民族地区任教制度等,收到了良好效果,缩小了差距。但是,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与内地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民族地区要充分挖掘自身潜力,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本区域实际,积极利用本区域的优质教育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他们的辐射、帮带作用,积极推进教师、校长流动制度。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而言,教师、校长流动制度,不仅有利于实现均衡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提升整体水平,尽快赶上全国平均水平。

虽然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实施教师、校长流动制度的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确保“有效、可行和无伤”。“有效”即措施对提升弱势学校教育质量有实际效果;“可行”即措施可实际执行;“无伤”即措施不能伤害强势学校教育质量。为此,民族地区实施教师、校长流动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时间合适原则。

教师、校长流动时间过短,效果不佳。流动必须保证时间周期,使优秀教师能够固化在轮岗学校,但时间过长,教师、校长将增加畏难情绪,最终也会影响效果。实践表明,流动时间一般以1年为宜。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也认为,流动的时间为1年,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做法。

二、距离就近原则。

教师、校长流动一般限定在农村的一个县或城市中的一个区之内进行,即使在县(区)域流动,原学校与流动学校距离也应尽量短,使流动更加可行。《教育规划纲要》强调,要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在日本,教师流动地域一般以就近为主,绝大多数是在同一市、街区、村之间流动,跨县一级(相当于我国省一级)行政区域间流动比例较小[1]。民族地区大多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学校分散,教师、校长流动坚持“距离就近”原则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待遇从优原则。

在政策上,对流动出去的教师在经济待遇上应保证不低于他原来所在的学校的待遇,使教师、校长觉得“划得来”,愿意流动,心情愉快,情绪高涨,自然会有良好效果。一位重点学校的优秀教师表示,如果待遇不变,她愿意从所在重点校流动到附近的薄弱校去。我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育规划纲要》第五十四条也指出:“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

对在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更高待遇是世界通例。美国为了鼓励和吸引优秀教师到城市薄弱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任教,为他们“提供待遇上的优惠政策和特别补助,从而在整体上实现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2]。日本在1954年颁布的《偏僻地教育振兴法》中规定,对流向偏远地区的从教人员,从流动之日起3年内,每月增发偏僻地区津贴,津贴数额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5%[3]。法国对处境不利的地区实施一项被称作“优先教育区”的政策,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提高在优先教育区任教教师的工资待遇[4]。俄罗斯1996年修订的《教育法》规定,远离城市的乡村学校的教师有权享受所在地区为农业专家提供的优惠待遇[5]。

四、尊重沟通原则。

在流动工作中,要征求流动教师、校长的意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日本在教师流动具体实施程序中充分尊重了教师的意愿:首先,让全体教师都必须填写一份包括流动意向的调查表。其次,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由校长决定人选[6]。日本还在文件中对不适合流动者作了明确规定,如东京都的教师流动《实施纲要》中对不应流动者做了相应的规定:任教不满3年的教师、57岁以上未满60岁的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长期缺勤的教师等[7]。正是由于日本在实施流动中充满了人文关怀,所以,广大教师乐于参与流动,教师定期流动制非常成功[8]。

五、带动辐射原则。

流动到薄弱学校的优秀教师和校长不仅要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还要积极发挥“传、帮、带”的辐射作用,带动更多教师、校长提高专业水平。方式有结对子确定帮扶对象,上公开课或研究课,组织集体备课、说课和评课,经验介绍等。

六、无伤兼顾原则。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是把优秀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拉下来,而是要把薄弱学校的整体水平提上去,一定要在不伤害优秀学校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再把优质人力资源流动出去,兼顾优秀学校和薄弱学校的双方利益,在流动的人选、数量、时机、时限等方面应谨慎从事。

七、义务职责原则。

必须让每一位教师、校长认识到流动是他们法定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职责,选择了教师、校长职业,就等于默认了这一义务和职责。当需流动时,不能过分讲条件、摆困难,而应积极配合,勇于克服困难,义无反顾。日本法律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9],日本法律规定:一名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不得超过6年。这就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教师流动的义务性,使教师基本处于流动的状态,同时,也规定了流动的定期性,因而,教师流动的比例很大。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平均每6年流动一次,多数的中小学校长一般3-5年就要换一所学校,在整个校长职业生涯中,要至少流动两次。正是由于日本把教师、校长流动义务化,并认真贯彻执行,才使教师、校长流动的比例、频率较大且稳定、规范地运行了半个世纪。

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校长流动只做了倡导性规定,条件成熟时有必要把它义务化,可先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入手。民族地区可先行一步,以强有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来助推民族地区教师、校长流动。

八、制度规范原则。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出台教师、校长流动的规范性文件,对流动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的权威性的说明,如流动的步骤、待遇、流动或不流动的条件等,使流动制度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日本在教师流动的制度化建设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东京都的《實施纲要》明确规定了流动对象:在一校连续任教6年以上者;为解决定员超编而有必要流动者;教师队伍在结构上(专业、年龄、资格、性别比例等)不尽合理,有必要调整而流动者。同时,《实施纲要》对因情况特殊而不需要进行流动的教师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还规定了流动程序:首先,每年的11月,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地区,有关原则、要求等。其次,全体教师都填写一份包括流动意向的调查表。再其次,由校长决定人选(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并与之商谈后)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最后,由县、都、道、府教育委员会教育长批准。到来年4月教师在新学期前全部到位[10]。由于制定了教师流动的政策,设立了实施程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教师流动制度,操作上有章可循,十分规范。

九、角色转换原则。

流动教师、校长到新学校后,自身角色与以前应有所不同,必须实现角色转换,这种角色转换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生到学生”的转换,薄弱学校的教师、校长到优秀学校后将出现由“先生”到“学生”的角色转换,即由原来的主讲教师变为学习者,特别是开始阶段,主要任务是学习,不宜马上上课,水平提升后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可以少上一些课,这样,既有利于自身素质的提升,也不至于影响优秀学校的教学质量;二是“单一先生到双重先生”的转换,优秀学校的教师、校长到薄弱学校后也将出现角色转换,由单一学生的“先生”到学生和教师的共同“先生”的角色转换,他们不仅要像以前那样教好学生,还要扮演教师教育者的新角色,即指导培训薄弱学校的教师,这样,他们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十、政府主导原则。

教师、校长流动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实施,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性法规,教育部制定规章,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具体实施。政府不能只是倡导,必须有具体指令,责任到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主导使教师、校长流动具有了相当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确保流动制度快速推开、稳健发展。教师、校长流动在日本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主导”,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具有政府直接主导、参与和调控等突出特点”[11]。日本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已实施了半个世纪,由于是在政府主导下实施的,从而实现了基础水平不一的区域间和校际间的师资均衡配置。

上述10个原则,是教师、校长流动的基本原则。说它是基本原则,意味着它是确保教师、校长流动取得成功的刚性要求,民族地区只有贯彻好10个原则,才能使民族地区的教师、校长流动走在全国的前列。必须要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灵活贯彻这些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民族地区教师、校长流动制度才能取得成功。

参考注释:

[1][7][8][9][10][11]《日本如何保证中小学教师合理定期流动》,http:/// edu/lunwen/200703/37579. html,2011-06-20。

[2][3][6]孔凡琴、邓涛:《日、美、法三国基础教育师资配置均衡化的实践与经验》,《外国教育研究》,2007年,(10)。

[4][5]孙启林、孔锴:《全球化视域下的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比较教育研究》,2005年,(12)。

注:本文是2011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化内涵建设,推进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HB11JY038)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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