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家利用节日旺销时机大搞促销活动,其中购物赠券就是促销方法之一。由于商家对该项经济业务理解不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以某商业企业销售100元商品,取得100元现金并赠50元券为例加以说明(注:假定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企业将赠券视同销售折扣,当期实际仅实现收入50元,在向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销售小票上注明50元折扣额,赠券部分等购货人实际购买商品或确认持券人放弃权利后再计人收入。
帐务处理: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4
其他应付款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2、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以消费的赠券额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50
贷:主营业务收入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3、购货方逾期未持赠券购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50
贷:营业外收入42.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7.26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实际收到100元现金全额计入当期收入,全额向纳税人开具发票,待购货方凭赠券购物时不再向其开具发票,只结转相应的成本。
1、销售取得100元现金时:
借:现金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4.53
2、持券人持赠券购物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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