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汉族,出生于19xx年11月30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志安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申请人朱与被申请人王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志安为死亡。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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