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78岁,汉族,小学文化。xx市厂退休职工。 住所地:xx市兴华路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厂下岗职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52岁。
住所地:xx市兴华路179号号。
身份证号: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五四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74.54元+10元+2元=14086.54元;护理费x0元12月2年=600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50元36天2人=3600元;交通费170元;鉴定费3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43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395.1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9646.74元。
3、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x1年6月19日11时40分,被告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xx市普庆路410号门前由南向北倒车,由于被告违章和过失将正在普庆路由东向西行走的原告张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为年龄偏大,医院不给做麻醉手术,采取外固定术后回家保守疗养至今。
经公安交-警出警现场勘察,认定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见附件)
原告的骨折长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复,致使原本能够独立生活的原告瘫在床上,不仅给原告带来很大痛苦,还给家人带来很大困难。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仅垫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种开销较大,又都是下岗职工已无力支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
x1年10月8日
附项:1、起诉状一式三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医疗费单据三张复印件一份。
4、市内交通费170元复印件一份。
5、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二份。
7、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8、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证明一份。
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10、法医学鉴定书彩印件一份。
11、陪床人孙工资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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