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可撤销的偏颇行为。无偿行为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以及对外提供无偿担保。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偏颇行为包括对原本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以及本意清偿到期既存债务。
法律分析
破产中间的撤销权的范围有: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等。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限制
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方依法取消或撤销某项交易或行为的权利。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债权人可能需要证明被撤销的交易存在虚假、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此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时间限制,即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况下撤销权的限制,例如在特定的交易中,撤销权可能无法行使。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一系列的条件与限制,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无偿行为以及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和偏颇行为都可能成为撤销的对象。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如证明交易存在虚假、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并受到时间限制等限制。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