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不属于侵权行为。商标分类表将商标分为独立的类别,每个类别只能在对应的具体商品上使用并享有专属权。根据《商标法》第57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商标标识等,但不包括在不同类别上注册的情况。因此,不同行业中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不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这种情况不属于侵权,因为商标分类表把商标分为45个大类,每个类别都是相互独立的,商标在哪个类别中的哪些商品上注册成功,就只能在哪个类别中的具体商品上使用,并且在该类别拥有商标专属权,这样才受法律保护。在不同行业是指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上分别注册成功不侵权。
《商标法》
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拓展延伸
商标侵权纠纷中的多样化设计是否具备法律保护?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多样化设计的商标是否具备法律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享有法律保护。多样化设计的商标,通过在形状、颜色、图案等方面的创新,可以增加商标的辨识度和独特性,进而提升商标的市场价值。然而,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市场的认知度等。只有在实质上存在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样化设计的商标才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商标权利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结语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等。因此,在不同行业中,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注册并不构成侵权。商标多样化设计的保护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等。商标权利人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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