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法律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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