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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部门给监视居住了六个月,监视居住满后还传讯吗?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被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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