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担保法律制度中,抵押、质押、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债权的保证,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动产权作为担保债权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三种担保方式在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抵押和质押是实物担保,保证是人身担保。其次,抵押和质押是物权担保,保证是合同担保。再次,抵押和质押是抗辩权优先的担保方式,而保证则一般没有抵抗权。最后,抵押和质押是直接追偿的担保方式,而保证则是先追偿主债权人。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三十规定,“抵押是当事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方式。”
2.《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质押是当事人将其动产或者动产权作为担保财产的担保方式。”
3.《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4.《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债权享有抵抗权和反诉权,但是保证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主张。”
5.《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当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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