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有限,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和急救费用。个人缴费困难时,市、区县政府应给予补助。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25、28、29条和《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23条。
法律分析
贫困户住院不是全报销,一般只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三条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项目,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拓展延伸
贫困户医疗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和申请条件是什么?
贫困户医疗保障政策的覆盖范围包括符合贫困标准的家庭,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居民。这些政策旨在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申请条件通常包括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等方面的限制。具体要求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贫困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等。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递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医疗保障。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确保贫困户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结语
贫困户住院医疗报销范围有限,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急诊、抢救费用。个人缴费困难者可申请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补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将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个人缴费部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贫困人口参保时,个人缴费困难可获得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补助。这些政策的实施旨在确保贫困户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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