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有:
1、董事人数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2、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占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董事会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ow234.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