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雇佣关系。在校生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因此其余用人单位的关系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雇佣关系。
一、实习生需要买社保吗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为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社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二、劳动法规定学徒是否属于劳动者?
学徒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的简称,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
三、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根据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和有偿性三方面进行判断。但一般而言,兼职的主体多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兼职学生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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