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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退还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二三四教育网

彩礼返还的要件包括: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作出裁判。一般情况下,小额、自愿赠与的礼物不予返还;同居时间较长、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予返还;有共同子女的不予返还,且返还比例与男方过错程度有关。彩礼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果在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男方就已经给了女方彩礼,后来双方又分手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办了婚礼但是同居时间较短的,彩礼仍需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以本理由主张彩礼返还,需要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是因为求学、工作而两地分居未能共同生活的,男方不能主张女方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生活困难。以这个理由主张返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婚姻还属于存续状态,男方以生活困难为理由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正常情况下,结婚后又离婚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但是离婚时如果男方家庭由于彩礼欠下巨款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法院在实践中还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量作出裁判,如参考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

通常来讲,婚姻缔结前交换的数额较小、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没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同居时间较长的,一般可不予返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有共同孕育的子女,一般可不予返还、返还彩礼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因为男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会小一些。

根据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娶老婆都需要给彩礼。各地区的彩礼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有所不同,在彩礼数额比较高的地区,男方家庭往往会因此背负巨额债务。男方家庭通常会认为给彩礼是以双方婚姻存续为条件的,离了婚以后这个婚就没了,彩礼当然需要返还,但是真正的处理方式是要按照彩礼返还的要件来确定的。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然而,返还彩礼的条件通常以离婚为前提。此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状况、婚姻存续时间、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作出裁判。总体而言,根据彩礼的性质、数额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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