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条件包括:
1、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无需设置账簿或应设而未设账簿的;
2、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责令限期申报逾期逾期仍不申报的;
5、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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