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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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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违反信贷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间接责任人撤职至留用查看处分:

(一)采用编造假名、冒用他人名义等手段,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 (二)采取借名、搭名等手段,套取贷款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 (三)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担保贷款的; (四)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单位资金的; (五)贷款未还清前,违反规定解除担保手续的; (六)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报批、骗取贷款的; (七)帮助客户逃废单位债务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贷款的;

(九)对违规授意和指令不抵制、不报告而违规办理贷款的; (十)截留、挪用客户信贷资金的;

(十一)利用职权在贷款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好

(一)未按规定建立监测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跟踪客户资金使用、业务经营收入情况,或未检查贷款性条件的落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撰写贷后检查报告或填制贷后检查表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责任移交的; (五)未及时将贷后管理信息录入信贷相关管理系统的。

违反贷后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限进行贷后检查或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的;

(二)贷后管理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违规行为或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对风险预警信号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力的; (四)违规办理贷款展期的; (五)未经允许披露贷后管理信息的;

(六)违规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减收、缓收本息或豁免本息的; (七)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八)故意隐瞒贷后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十)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物毁损的,或擅自抽出或返还担保物权证、质物的,或违规退还保证金的.

第四十九条 违规办理贷款重组、借新还旧、以贷收息的,给予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贷款发放及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的;

(二)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的;

(四)未经审批或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或擅自变更贷款性发放条件的;

(五)办理担保贷款时,未按规定办理担保相关手续或未核实其有效性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贷款支付方式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降级(职)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留用察看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按规定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而未采取的; (二)按规定应采取转账支付而未采取的;

(三)按规定可以采取现金支付,未执行借款人本人柜台领款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贷款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使用省联社统一贷款合同或使用合同不当的;

(二)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或者出现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三)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管贷款资金未按

约定用途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协助借款人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加强回笼资金进行管理的.

第五十五条 在应用信贷管理系统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间接责任人降级(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客户信息、贷款申请信息、借据信息、贷后管理信息、保全信息等不真实或未及时登记、及时更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各项信贷业务申请未及时进行审批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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