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冶董〔2010〕240号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公司、海外事业本部、项目经理部、总部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现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实施意见 通知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签发:康承业 录入:过前红 校对:李 静 共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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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要求,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民主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公司重要会议)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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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当完善的公司重要会议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公司的发展战略、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2、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各二级公司、子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和会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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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对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或经授权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有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召开各类专题会议,在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在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会议研究。重要人事任免,在征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或中冶集团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后提交会议研究。对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联席会议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提交会议研究。
2、提交会议研究的各类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两级公司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有权决定机构报告;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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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必要时以会议纪要确定。
6、会议作出决策后,履行必要的报告手续。各级领导或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公司重要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各级领导和各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积极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和国家方针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对涉及各级领导亲属、好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事项实行回避;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两级公司一把手为本公司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2、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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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结合年度绩效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
4、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公司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各级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部分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5、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作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6、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除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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