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下称“海口市制药厂”)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8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生产和发展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上述担保是为确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而进行的,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担保风险是可控的,我们同意上述担保。
独立董事:
雷小玲、金世明、曾与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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