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
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厅发[2010]27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和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06〕2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中国残联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创建工作。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 / 2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各级残联的高度重视,在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和投入上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实施一批辅助器具服务重点项目,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辅助器具服务体系,近千万残疾人获得辅助器具服务,提高了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文明和进步。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残疾人的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机构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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