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书面报告并填写会议、培训、考察、招商等差旅登记单,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作为报销时的凭证。
二、不得用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三、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违规组织旅游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的,费用及后果由个人自负。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或借机沿途办理私事,否则,旅游项目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务出差,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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