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解除未取得教师资格教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012年8月,孟某入职江南学校担任英语教师,并于2012年8月31日签订了一份《江南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简称《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10日,合同第五条劳动报酬中约定孟某的工资标准是2200元,江南学校应按月足量发放工资。该合同第七条福利待遇中还约定孟某在江南学校工作一年以上,重签订合同,江南学校按假期每月发放假期生活费300元。2013年7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一份《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自签订之时起至学年度结束时自动终止,但该合同未就孟某的劳动报酬重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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